聚众斗殴罪的证据参考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8-02-28
张伟律师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判中,对聚众斗殴罪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一般为: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积极参加者或首要分子。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斗殴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行为人之间同谋、协商、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关于行为人聚众斗段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其特征、经过结果,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关于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双方人数、作案工具、结果,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加者,以及犯罪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财产毁损情况,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
2.被害人陈述,关于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受害的时间、地点、次数、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及详细经过,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或所受威胁的程度,治疗、恢复的情况,对案件处理意见与要求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主要包括作案工具、被损毁的财产原物、损毁财产清单、医疗诊断证明、发票、产权证、牌照、日记本、信件、欠据、收条、车船票等,证明行为人使用的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犯罪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5.鉴定意见。用以证实行为人聚众斗殴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其他犯罪的危害要求等。主要包括:血型、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犯罪工具等物品的技术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对持械殴斗现场、藏匿犯罪工具现场、财产损失现场,物证,人身及尸体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证实因犯罪行为遭受到严重不法侵宝等事实情况。
7.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等。
8.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聚众斗殴是否属人数多、规模大,证实是否属多次聚众斗殴,或者是否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实施斗殴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等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指认、辨认笔录,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财产损失情况。
同时确认犯罪现场及行为人。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所谓“聚众”,一般是指纠集多人,至少3人以上,不足3人的一方,一般不构成本罪;所谓“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使用暴力的方式可以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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