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浏览量:时间:2018-02-28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诈骗案件时,在辩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多起诈骗事实的证据提出质疑,并认为该部分诈骗金额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审判长并未允许发表完整的辩护意见,并称如果辩护人对事实有异议,则可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因涉及的金额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属于酌定的从轻情节,综合权衡之下,为将被告人的权益最大化,笔者未再对事实部分阐述过多的辩护意见。本案已经判决,当事人及家属均为满意,并为提起上诉。
那么在简易程序中,辩护人如何开展辩护工作?能否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如果是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那么在介入后应当首先了解被告人在知情后的自愿性。也就是说,需要向被告人全面阐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及选择后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此之前介入案件,那么在此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还应当结合案件本身的相关情况,给予被告人更多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律师需要在全面进行阅卷,准确了解案件情况,分析在卷证据后,为当事人分析利弊,以维护被告人最大权益为基点,帮助被告人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后,辩护人应当继续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有人认为,在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辩护人不能对其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完全可以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首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未要求辩护人亦对犯罪事实不存争议。其次,只有在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案件才不适用简易程序,辩护人对于部分事实提出证据方面的异议与简易程序并不冲突。最后,刑事案件均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有部分学者认为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适当降低该标准,但并不代表对于简易程序的证据就不需要审查。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据上的矛盾和“合理怀疑”,结合案情对于影响量刑的部分事实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以期被告人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
(作者:朱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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