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8-02-27
案例简评
案情简介:2015年某日凌晨3时许,张某等人携带手铐、钢管来到一加气站内,自称治保人员检查驾驶克隆出租车问题,手持钢管追赶在场出租车司机,将何某、蔡某等人塞进车中,并使用手铐将蔡某铐上。张某向何某、蔡某各索要1.5万元,何某与张某商定支付2000元后离开(当场支付400元,约定剩余款项转账支付,但未履行)。随后,张某带着蔡某离开现场,一小时后解开蔡某手铐并到达与蔡某妻子约定地点,在蔡某妻子支付2000元后离开。
简评:针对该案,有人认为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张某手持钢管追逐出租车司机,强行让何某、蔡某等人上车并用手铐将蔡某铐上索要钱财,其采用的暴力威胁足以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交付钱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案中,张某利用克隆出租车司机担心违法行为暴露遭受处罚的心理趁机占有钱财,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给何某施加心理压力,但并未对其造成紧迫性的危险状态。何某“自愿”当场交付钱财实为减少或者免于遭受损失,以低成本抵消高额罚款或者较重的其他处罚,且未足额交付,可见其当时具备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故张某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但由于最终实际索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该省追诉标准(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故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