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路公交站倒塌事件该当何罪?
浏览量:时间:2018-02-04
望江路公交站倒塌事件该当何罪?
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 曹富乐
基建工程涉及每个市民的生命安全。从工程的招投标开始,一直到项目验收结束,每个环节不无刑事风险得存在。笔者曾参与团队办理的数起基建工程类案件,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屡见不鲜。
2018年1月3日,合肥市普降大雪。4日,望江路陆续有16处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据官方通报:截至5日20:00,该事件共造成28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2人伤势较重,经救治无生命危险,其他人员伤势较轻。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委市政府随即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调查。2月4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合肥市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认定此次事故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从设计、施工、监理到监管均存在问题,并对涉事工程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及监管单位和个人做出相应刑事及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就本罪的犯罪主体而言,其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就客观行为而言,根据通报,设计单位设计未达国家标准,施工单位未经审查盲目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就危害结果而言,本次事件造成1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危害结果,已经达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案件细节未披露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无法审查,单就通报所呈现的事实,相关单位确实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刑事责任而言,本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立法采取的是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一旦法院认定涉事单位构成犯罪,则对相关责任人最高可以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因本次事件后果严重且影响重大,不排除公诉机关会以“后果特别严重”提起公诉,如此而言,法院一旦认定,则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承担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刑法虽然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但只是针对刑罚而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相关单位及个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次通报的处理可谓严谨细致。
除刑事责任以外,相关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除刑事责任外,合肥市重点工程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涉事的望江路BRT公交站台建设单位,安徽省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还需要对本次事故的被侵权方(主要是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至于本案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人”,上述两主体能否向通报涉及的其他单位追偿,因缺少证据材料,笔者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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