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还债须谨慎,勿碰法律线

浏览量:时间:2018-01-16

还债须谨慎,勿碰法律线

近日,云南玉溪市易门县一男子季某手持19亿元的巨额定期存单到某银行柜台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存在多处伪造痕迹,遂立即向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报了警。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当场查获面值19.48亿元的假银行存单一张。经询问,季某交代:在20174月收到一条来历不明的短信,信息上有一个网址,通过该网址能联系到一个做银行支票的人。随后,季某便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166元,网购到了这张“存单”。近日,由于急需还债,季某便拿着这张“存单”来银行取款。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所谓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本罪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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