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大数据 | 用201,955份裁判文书,洞悉诈骗类犯罪的现状及辩点

浏览量:时间:2018-01-14

作者:邹玉杰

单位:金亚太刑辩专业所

【数据来源】:

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

我们筛选了全国范围内的诈骗类犯罪案件裁判文书201,955份用作分析的数据来源。

【数据区间】:

2008年至2018年。

一 何谓“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提出已久,但如何实现,争议不断,一时难有定论。

在此,套用一下“黑猫白猫”论,我们认为“不管有效无效,能最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就是最好辩护!”

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更好的“有效辩护”。

二 诈骗类案件之基本概况

基层法院办理的诈骗案件所占比例最多,超过了一半,高院办理案件不足1%,说明诈骗案件情节一般都相对较轻,多数情况下一审都在基层法院。

尽管数据显示,中级法院办理案件也接近总体的一半,但是要考虑到诈骗罪是有13%左右的上诉案件。

二审案件数占比为12.92%,也就是说诈骗罪案件上诉率高到13%,显然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果是不满意的,要么觉得量刑过重,要么认为案件定性存在问题,不管如何,总之是对结果不满意。

而再审案件就少的可怜了,仅有千分之二十二,忽落不计显然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要想解决此类案件,一定要将战斗控制在一审、二审两道程序里,万不能寄希望于再审,因为再审难——难于上青天!和蜀道难是差不到哪里去的。

浙江省、河南省,毫无争议的排前二名,此两个省份全部案件的18.45%,已经接近五分之一,显然是诈骗罪里的出类拔萃者。

而前五名的占比为36.4%,远远超过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已接近五分之二,其中的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均是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唯有河南省属于中原不太发达的省份。

从地图上则可看的更加明白,越靠近东南沿海,诈骗犯罪越是猖狂,而越往内地,诈骗犯罪则相对低迷了不少。

显然,诈骗类犯罪和经济发展程度是成正比例的。

三 诈骗类案件之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的分布特色明显,浙江省独霸天下,浙江省的中院在前十名中有四个,前五名里竟然有三个,想不服气都不行。

沈阳中院和合肥中院,也不甘人后,基本每100个诈骗类案件中,这哥俩是一人审理一个。

四 诈骗类案件之裁判结果

从结果来看,诈骗罪量刑时,有期徒刑比例最大,接近94%,无期徒刑比例不足千分之五,这是因为诈骗罪主要侵害的财产权,而是人身安全及生命权,相比较而言,不算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也不像抢劫、强奸等犯罪那么难以挽回。

从这个角度来看,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很少,而无罪案件就更少了,几乎可以装作看不见,当然无罪案件少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为有一部分公安直接撤回了,也有相当一部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在有期徒刑部分,不满三年的案件达94579件,接近全部案件的一半,十年以上的最少,仅有1万多件,可见,诈骗类案件,大量的是一些情节不太严重的案件,量刑一般相对较轻。

这和大众心中的感觉并不太符合,在民众眼中,诈骗犯一个个都是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为经常有人被骗的家破人亡,但其实这类诈骗案件毕竟是少数,大量的诈骗类案件骗钱并不太多。

在有期徒刑部分,缓刑案件占比为15.72%,其实是个不小的比例,说明诈骗类案件,还是可以值得争取一把的,万一判缓刑了呢!

至于,有罚金和无罚金的基本扯平,可见还是有不少诈骗类案件,没有处罚金,这也是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的一个方向。

五 诈骗类案件之量刑情节

上述八种特殊情节中,仅有“为分赃或分赃较少”属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其余均为不利情节,其中比较恶劣的有“诈骗弱势群体”“诈骗抢险救灾特定款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这四个情节,个人认为能实施诈骗的都是智商相对较高的,如果本身就是白痴,不被人骗就不错了,而作为智商比较高的人,如确实想骗,就去做些难度相对较高的动作,比如“劫富济贫”,“黑吃黑”,对于财富来源不明的人,你可以痛下杀手,多搞点,之后遇到穷苦百姓或者自然灾害什么的,你可以去做点好事,捐点钱,如此这般,假设某一天你不幸失手,请律师给你辩护的话,辩点也好找点。

至于过于伤天害理的事,还是尽量少做点,毕竟人在做,天在看。

从文书认定结果来看,“悔罪表现”的情节认定成功的几率会更大,高达一半。

“自首” “坦白”情节的认定,也相对较高,前者接近一成,后者0.6成,可见诈骗类犯罪分子智商不一般,懂得把握分寸,该出手时果断出手,该自首时主动自首,该坦白时从容坦白。

至于“立功”情节的认定则相对较难,仅有不足2%,由此可见智商再高,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线索,再牛的人,也立不了功。

六 诈骗类案件之辩护要点

在客观方面,“金额计算错误”,是诈骗罪里律师最常用的武器,因为至少数额降下来,量刑随之就会降低,是最好用不过的手段。

“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的机会也比较多,毕竟诈骗罪案件有不少都是似是而非的,有些是介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甚至有些案件就是人为的利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

至于“为合法行为”“没有危害结果”,则使用极少,几乎可以视而不见。不过个人认为,从辩护的角度来说,这两个点也是值得多加利用的,毕竟如果真能论证出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那么他就无罪了。

在主体方面,“初犯、无前科”的辩点简直是只手遮天,98.71%的比例,舍我其谁?

而其他四类合计尚不足2%的比例,和无有啥区别。但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讲,真正的着力点,恰恰应放在剩余的2%上。

因为绝大多数辩护律师都会把精力都放在“初犯、偶犯、无前科”的老生常谈上,此时法官、公诉人早已昏昏欲睡想见周公,甚至想骂人,此时,如果有律师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缺陷”“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低”等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观点,试想双目无神的法官会不会眼前一亮,对你刮目相看,至少会多看那么一眼,而转机或许就在这一眼中。

主观方面的“无主观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两个辩点,也算是刑辩律师在无罪辩护时的两大杀器。

而从犯、胁从犯,同样也是诈骗犯罪里进行辩护时的常用手段,因为大多数诈骗犯罪案件,都不是一个人的单打独头,他们是讲究全队合作精神的,没有团队,个人能力再强,你能骗几个人?

有团队,就有分工,有分工,就会有主从。所以,在诈骗类犯罪里,从犯还是会有不小比例的,从犯的身份,值得拥有。

量刑情节上,“悔罪表现”显然是当之无愧的头号武器,几乎是菜刀一般的“家必备”,好用且无副作用,。

相对而言,“坦白” “自首” “立功”等辩点的使用,则要多加谨慎,特别是“自首” 和“立功”,用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据有法,如此,才有可能一战而决胜负。

犯罪形态方面,“未遂”的辩护观点的案例占比极高,91.89%,九成还多,至于“预备”“中止”情节,提出者就太少了,在20多万份判决书里,提到者不足四百,显然可以直接忽视。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正确厘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

下一篇:还债须谨慎,勿碰法律线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