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正确厘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

浏览量:时间:2018-01-09

正确厘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

 

一、实践中的混乱

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合同已经成为人民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但是也正因如此,合同也越来越多的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具。为了规制这一行为,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是需注意的是,是否所有涉及合同的欺诈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回答是否定的。笔者认为不能盲目的适用《刑法》第224条惩罚当事人,而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厘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既不能为了严厉打击犯罪,就盲目适用刑法;也不能为了省时省事,就忽略合同诈骗罪。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二者分属不同部门法,行为结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合同诈骗罪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为媒介,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合同欺诈是触犯民法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欺诈而生成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二者主观目的和客观表现均不相同

(一)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签订了合同,但是主观上毫无履行合同之意,或是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或是在明知自己毫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欺骗对方获取财物,其目的只想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合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并非非法占有。合同欺诈的当事人主观上是为了获得不对等的利益而欺骗对方,但是仍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诈骗罪则根本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二)客观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履约的诚意的情况下,虚构并不存在的假象诱使对方与之订立合同,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 表现为:1、虚构并不存在的主体;2、虚构合同赖以存在、履行的行为或事件,如产权证明、担保证明、履约能力等;3、获得对方财物后携带财物逃跑、隐匿等等。而民事欺诈行为则是基于真实存在的交易目的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有瑕的行为,尽管行为人也实施了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 但合同赖以存在的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具有或部分具有履约能力。此外,从行为的方式上看,合同诈骗罪往往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而民事欺诈行为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1]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第8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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