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这么厚的雪也没盖住合肥繁荣背后的丑陋

浏览量:时间:2018-01-05

作者:丁大龙律师

合肥从1月3日下午四点多开始连续降雪二十多个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积雪在十五厘米以上,部分地区积雪达二十厘米以上。就在朋友圈里大家都在拍照转发,为新年第一场雪兴奋不已的时候,一场谁也没预料到的事故却发生得让人猝不及防。

1月4日早上,合肥市区多处BRT站台因积雪过重垮塌,从今天早上的新闻来看,目前各处垮塌事故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二十余人受伤。

从各个微信群里传播的图片和视频可见,出事的站台顶部基本整体垮塌,站台中的玻璃墙也有破碎,多名伤者在站台旁边用纸巾捂着受伤的头部,地面上到处都是明显的血迹。

垮塌的基本都是2017年刚刚建成启用的新建站台。作为半个合肥人,我跟大家一样对这个事件深感震惊。公共交通是大家最常接触到的出行方式,尤其是在雨雪天气,开车不能开,打车不好打,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市民会比平时更多。站台下边都是扶老携幼出行的人群,这个时候站台的天顶突然砸下来是一种什么场景真的让人不敢深想。

事故就这么随随便便发生了,但我们不能就这么让它随随便便过去。定责追责,杜绝这样事故再次发生是每一个合肥人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按照新京报的报道:

事发站台属于合肥“大众路、八公山路、和平路、望江路公交站亭工程”项目,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当年5月6日开标,中标单位为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711.58万余元。

所以发生事故的站台的建设单位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为安徽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事故之后,这两家单位应当对死伤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因雪灾造成的事故可不可以援引这一条来进行抗辩呢?我认为是行不通的。因为任何建设项目都必然是有国家统一的建筑质量标准的,标准在制定的时候肯定是会将可以预料的自然灾害考虑在其中。目前这一次雪灾并不是最为严重的,合肥到目前启动的仍然是橙色预警而非红色。对建筑物来说,抗击这样程度的自然灾害并不是无法达到的要求,建筑施工质量不达标才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建设方和施工方将雪灾当做抗辩事由肯定是行不通的。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入罪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此次事故已经造成一人死亡,二十余人受伤,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达到了入罪的标准。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立案,细致调查。看一看这个工程从招标、设计、原材料的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的全过程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导致建筑物的质量如此不堪,还社会一个公道。

除了法律责任之外,还不得不说一下合肥这些年的高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报道中也讲到了这个事情,2016年到2017年合肥的公交系统飞速发展,在地铁线路的基础上,公交车的线路进行了大规模的优化和调整。多个主干道都进行了快速公交改造,设置了公交专用道,建立了BRT站台,同时也开了听证会对公交系统收费方案进行了调整。就在合肥斗志昂扬地建设公交城市的时候,这场事故简直就是踩了一脚急刹车。

基建项目能见政绩但耗资巨大,因此合肥在招标过程中普遍存在最低价中标的情况。就像本次事故中的建设工程,原本预估造价为1500万元,结果这家施工单位以711万的拦腰价中标。那么原先1500万的预算到底包括哪些成本,为什么能被半价的方案取代,这降低的价格中到底哪一部分成本被缩减了,能不能有一个说法?

而且想一想这711万中,施工单位的利润也是必然要保障的,实际用于施工的造价可能也就四五百万左右。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合肥市的基建质量,威胁到每一个合肥市民的人身安全。我们绝对不能对此视若无睹。

对这么厚的积雪都盖不住的肮脏与丑陋,合肥得想想办法了。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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