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浅议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浏览量:时间:2017-12-27

浅议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曹富乐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其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①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②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③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④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下述情况也按自动投案认定: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98年司法解释)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6.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7.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8.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⑥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二)如实供述

1.供述内容:

(1)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如实供述。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2.认定

(1)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事实,但如实交代的情节重于未交待,如实交代的数额多于未交待,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无法区分情节的严重程度,或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没有交代,但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

(5)如实供述部分,只对部分认定为自首。

(6)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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