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7-12-26
案例简评
案情:甲在网上开了一个虚假网店,一旦消费者进入甲的网店点击购买商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往支付宝账户转账时,甲就会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将消费者转往支付宝账户内的购物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甲通过这种方法共计获得非法所得10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简评:消费者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时,恐怕并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一事。并且,消费者将自己一个银行账号内的钱转移到自己的另一个网上账户内,与将自己左口袋的钱放在右口袋是一样的,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处分行为。在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和处分行为的情况下,就不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我倾向于将甲通过木马程序将消费者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点击购物网站上的“支付”时,支付宝内的款项才能成功转移到商家的银行账户。虽然消费者已经不能随意取出转入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了,但消费者还可以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是否去向运行支付宝的公司申请退款等;而负责运营支付宝的公司也不能随意处置消费者转入支付宝内的款项。这与消费者直接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入商家的银行账户后,商家乐意任意使用这些款项是不一样的。从这点来看,消费者还是可以控制自己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的。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还是不能认为消费者已经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而应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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