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简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异同

浏览量:时间:2017-11-30

简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异同

曹富乐

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一种行为状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特征

①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过程。

②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③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主观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进行准备活动是“为了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目的。

《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行为形态。其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①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止其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结果防止的犯罪中止。不同形态特征不同:

(1)自动停止型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又称自动停止型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状态。

①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即时间界限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

②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所谓“自动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志放弃了犯罪,这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能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自愿放弃的动机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③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也意味着行为人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犯罪,不是暂时中断,但并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在犯任何罪。

(2)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

结果防止型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实行终了后,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此类中止只能出现在结果犯的场合,行为人着手实施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尚未出现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中止形态。

①时间性。中止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②自动性。不仅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③有效性。即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动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积极采取防止措施,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则缺乏有效性,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异同

(1)相同点

①三者都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都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②三者都具有唯一性,不可同时存在于一个故意犯罪中;

③三者都因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

④三者的处罚均相对于犯罪既遂较轻。

(2)不同点

①三者所处的阶段的不同。犯罪预备只处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犯罪未遂只处于着手之后的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即可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②三者未能具备所有构成要件的原因不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未能具备全部构成要件的原因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未能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则是出于自己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主动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三者的处罚原则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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