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录录音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浏览量:时间:2017-11-28
浅谈私录录音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各种录音设备使用越来越容易、人们对这种技术容易掌握,价格也越来越便宜,普通人易于获得录音设备并掌握其使用方法,客观上造成了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在诉讼中大量地涌现。当事人为了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会尽己所能搜集证据,若法律未对人们录制他人言行的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有可能就会出现大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屡次发生。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为了有效规制私录行为和充分利用私录录音中的案件线索,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公民私录录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确适用。
私录录音指在被录制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者进行的录音活动。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录音活动的场合可以是公开的场合,也可以是不公开的场合。其次,被录制者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一个或者一群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被录制者是在不知情是情况下被录音,具有私密性,只有满足这三点,才可以称作私录录音。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民调查取证的权利。其次,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经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偷录录音。这已成为公民调查取证的正常方式,也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所接纳,法院有时也会采信。因此,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冲突,这也导致了辩护人与检察官的针对相对。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方私自录音来源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公民收集、获取相关案件证据的正常行为方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公民私自录音虽然是生活中的正常方式,但是如果想要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公检法原则上不可以将该种录音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私录录音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必须严格审查该录音的真实性,包括录音本身是否经过剪辑等,以及录音内容是否真实。一般情况下,公民可以将自己私录的录音提交给侦查机关作为调查取证的线索,侦查机关需要多方面核实录音内容,获取合法的刑事诉讼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法证据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私录录音作为案件线索,根据其呈现出来的信息,通过自己的侦查转化为上述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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