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主要观点
浏览量:时间:2017-11-28
2017年3月8日,陆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滁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滁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此案,并于2017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公开审理。由于此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比较重大,社会影响广泛,目前已由某区法院层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根据卷宗材料、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陆某不构成诈骗罪。第一,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的员工以白富美、高富帅或者成功人士的身份进行网络聊天并且借机向被害人推介理财产品的行为,不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刻意隐瞒与客户之间的对赌关系逻辑上缺乏基础,证据上缺乏支撑;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时监控被害人的账户,并且采取手段避免客户盈利没有证据支持,技术上也不能实现;第四,公诉机关认为的隐瞒交易手续费按照配置杠杆收取的事实,引导客户反复刷单,赚取高额收费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无法成立;第五,先让客户盈利,再利用反向喊单的方式做亏客户骗取被害人财物,既缺乏证据证明,也缺乏实现可能性。
综上,现有的现货市场确实存在一些管理的空白地带,但是这不是经营者造成的,而是管理和立法的缺失造成的。即使国家层面认为需要规范和整顿,也是应当从立法等层面的规范化入手,而不是因为某个客户亏损了就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涉案人员和单位施以最为严厉地刑事打击。刑法对于犯罪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在对现货交易参与者的行为性质认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而不是为了配合所谓的打击违规行为而随意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实践里,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往往将公司的全部员工全部带走调查并予以广泛、长期羁押。对于执法者来说,不规范的行业应当从立法等高层面手段予以规范,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行政等手段,而不是最为严厉的刑事手段,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就采用这种最为严厉的手段并且控以最重的罪名,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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