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用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方式进行法援辩护

浏览量:时间:2017-10-25

用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方式进行法援辩护

                                                                                                                             ——记一起法援案件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是每个律师践行社会责任的一方面,但不乏有律师因为法援案件“无利可图”,只能获得些许补助,而不认真对待。作为安徽省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刑事辩护专业所,本所要求团队律师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包括法援案件,均按照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方式进行辩护,每个刑事案件均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第一次会见、复制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庭前会见、撰写辩护词等工作。朱会平律师在办理董某某涉嫌包庇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严格按照本所要求开展辩护工作,并在细致研究案卷后,结合相关的刑法理论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9日下午,吴某某、夏某某、董某某三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小区开车准备上街,由未取得驾驶证的吴某某驾驶汽车,有驾驶证的夏某某坐副驾驶,董某某坐后排。吴某某开车刚出小区正左转上马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阮某某相撞,阮某某倒在车辆左前轮附近,吴某某在车辆停下后未采取停车措施,随即找同车夏某某顶替,吴某某坐到后排,夏某某由副驾驶位挪至驾驶位,前后时间间隔很短。在调换位置时,因吴某某未将档位从D档挂上P档,且未拉手刹,车辆怠速行驶,夏某某在未辨明情况的条件下,误踩了油门,车辆左边前后轮碾压上阮某某,阮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董某某因担心吴某某会受到追究,在吴某某的要求下,6月1日到公安录口供时谎称一直由夏某某开的车。经鉴定阮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由吴某某和夏某某先后驾车造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吴某某、夏某某均有责任,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夏某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某构成包庇罪,并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17年9月22日,朱会平律师接到长丰县法律援助中的指派担任董某某涉嫌包庇案的辩护人,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朱会平律师接受指派后,非常重视该案件,也庆幸在自己的刑事辩护工作中能遇到这么特别的案件。根据本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派后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朱会平律师利用周末时间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后,于9月25日前往长丰县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董某某。第一次会见时,朱会平律师详细了解董某某的基本情况、归案经过、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期限等情况,并重点告知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在会见结束前,要求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摁手印。因法官时间安排问题,朱会平律师当天并未能复制案卷,因期间国庆节放假,最后经沟通于10月11日成功复制案卷,并确定10月24日开庭。

10月11日至10月18日经过全面、细致、反复的阅卷,因时间紧迫,朱会平律师未能按照要求制作阅卷笔录,但对案件中事实与证据可能存在的重点内容做了详细的标记,同时搜集了大量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综合整个案件事实,朱会平律师认为吴某某和董某某依法应不构罪,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问题,因此朱会平律师拟为董某某做无罪辩护。根据本所要求,律师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或拟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均应提交团队集体讨论。

在本案件的讨论中,团队成员均依次发表意见,大部分团队律师均认为夏某某的异常介入,断绝了吴某某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吴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董某某也不构成包庇罪。王亚林律师最后点评,在其他团队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本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除考虑介入因素问题外,还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并需严格审查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补充说明和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10月21至10月22日,朱会平律师利用周末的两天时间,根据案件事实及在卷证据,结合案件讨论的情况,撰写辩护词。

10月23日上午,朱会平律师驱车再次前往长丰县看守所,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庭前辅导。庭前会见主要是告知当事人法院开庭的相关程序,以及辩护人最终的辩护策略等问题。10月24日上午本案开庭,法院原计划本案庭审为半天时间,后因案件定性各方分歧比较大,庭审比较激烈,整个庭审于下午结束。在庭审中,朱会平律师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某、夏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共同正犯的规定,同时吴某某的行为因第三人行为的异常介入而断绝了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吴某某与被害人相撞的行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否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结果,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董某某在本案中依法不构成包庇罪。

在该起法援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朱会平律师严格按照本所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方式进行辩护,因案件定性争议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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