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7-10-25

案情概述:

  犯罪嫌疑人甲,2007年任职于某医院采购科,2010年任职于门诊办公室,2014年任职于医务科,2017年5月任职于医院药房。甲没有医师资格证,没有处方权。

  甲从2008年至今,成为某医药代表的销售下线,在其工作的医院帮助医药代表向医生推荐使用某几种药品,把医药代表给的药品回扣总额(约110万)的80%,根据各医生所开药品的数量,按照比例通过现金的方式私下分配给各医生。自己收取回扣总额的20%,其中包含给统计方(统计医生实际开药数量的医院工作人员)的费用和给医生送礼买购物卡的费用(约4.5万元)。本案中,甲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分析:

  甲作为医院的工勤人员,既不从事公权管理,也不从事公务活动,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因此,甲不具备《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另外,甲向医生传递药品回扣信息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其自2007年起至今任职的科室均无处方权,甲也不能决定药品的采购数量或使用数量,其向医生传递药品回扣信息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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