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7-10-24

案例简评

 

案情:甲是房地产开发商,打算和某村协商开发该村的某地块。此时,负责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向村里打招呼,要求该村把这个地块留下,说上级某领导的子女要开发这块土地,事后查明其实是副市长的弟弟要开发。甲了解情况后,知道了事实的真相。为了取得土地开发权,甲找到副市长后提出他愿意提供一笔钱,让副市长的弟弟退出这个地块的开发。在甲给副市长的弟弟1000万元之后,副市长向该村打招呼,甲马上就顺利地成为该块地的开发商。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吗?

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把财物给予特定关系的,也构成受贿罪。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指的是近亲属、情妇和共同利益人这三类。问题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行为人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本案中,甲将财物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弟弟,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弟弟已经成年,且与国家工作人员分门别居的情况下,能够将甲的行为认定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贿行为吗?

我们可以对“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进行实质的解释,行为人只要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指示,向特定关系人提供财务的,就都可以被认定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那么问题在于,法律规定的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法条用语毕竟明文规定了给予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能够证明给予其近亲属的,也符合本条的规定呢?在我国,就有人认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罪。日本的规定与与我国的不同,日本刑法先是规定了各种受贿罪,然后规定提供各种贿赂的是行贿罪,所以他们就不存在我们这样的问题了。

如果将财物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毫无疑问,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实际控制这笔财物的。但在本案中,副市长的弟弟是成年人,且与副市长经济各自独立,很难说这笔钱给予了副市长的弟弟后,副市长本人就可以控制这笔钱了。虽然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甲给付的1000万元与他之后获得的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想把甲的行为解释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还是存在一定得法理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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