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的定性

浏览量:时间:2017-09-29

刘飞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4号)

裁判摘要:司法实践中,获取财物的方式是准确认定“碰瓷”案件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一)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繁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二)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三)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四)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五)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摧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致人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班,第66-70页。

(整理者:陈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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