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做司考题:甲欲往张某家中盗窃,乙给甲一把擅自配的张某家钥匙,后来……
浏览量:时间:2017-09-18
作者:丁大龙律师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
司考刚过去,有小伙伴问了我一道司考题,非常有意思, 我跟他反复探讨,把共同犯罪的很多知识点又回顾了一遍,现在把结果分享给大家,上题: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做刑法题犹如剥洋葱,从题目入手,先分析这个题想考的是什么,然后调动这一块的知识库,按照案情,一层层剥到核心里去。那我们开撕吧!
一、甲乙二人是共同犯罪,乙属于帮助犯
四个选项都是认可甲乙二人是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论中非常重要也非常繁杂的一块内容,甲乙二人事前有共谋,乙为甲的犯罪活动提供了犯罪工具,因此,认定乙是甲盗窃罪的共犯没有任何问题。
乙应当是甲的帮助犯。帮助行为是使正犯更加容易实施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比如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质性帮助;无形的比如进行鼓励、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这里乙给甲提供了犯罪工具,同时也给甲提供了心理帮助,增强了甲的犯意。
二、乙因意志之外的因素脱离了共犯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是可以脱离共犯关系的。
在共同正犯之中,各实行人作为犯罪行为的正犯,均应当对犯罪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共同正犯中的一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消除犯罪结果与其正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要追究其既遂的刑事责任。正犯只有自己中止犯罪行为,同时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此时停止犯罪的人因自己意志停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被阻止的人是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停止犯罪,属于未遂。
但帮助犯则不同。只要正犯着手实施犯罪,帮助者就至少要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犯罪行为与最终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消除的话,帮助犯是可能脱离共犯关系,不用对犯罪既遂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
正如上文所说,帮助犯与犯罪结果之间可能会存在物质上的因果关系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乙将钥匙交给甲,甲到张某家中实施盗窃,但钥匙去打不开门,而且最终盗窃罪的既遂也与乙交给甲的钥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的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物质上的因果关系。
乙在将钥匙交给甲的时候告诫甲,张某家中有防盗设备,只要们打不开就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当门打不开的时候,甲想起了乙说的话,产生了离开的念头,此时可以认为乙的帮助行为给甲带来的心理上的帮助也消除了,最终盗窃罪的既遂与乙的行为之间也没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了。
这个时候甲因为不甘心,从另外的地方进入房屋实施盗窃就与乙的帮助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了。乙脱离了共犯关系,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选C吧。
欢迎大家探讨,反正我是大着胆子立下fla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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