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传销案例|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辩护

浏览量:时间:2017-09-01

传销案例|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辩护

(作者: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徐权峰、陈小梅)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徐权峰律师 陈小梅律师 

承办过程:

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被告人z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缴纳了69800元购买二十一的“份额”,后又累计发展数十人以上加入传销组织,“份额”累计达到600份晋升传销组织的老总,并组建了自己的经理室,管理、发展伞下人员。本案因伞下人员认为蒙受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家属为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理,多次与报案人(也就是所谓的“被害人”)沟通。无果后,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担任z某的辩护人,此时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情况。到检察院查阅复印卷宗,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证据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被害人书写的材料存在串供的辩护意见。在后续与公诉人多次沟通下,就被告人z某某的人数指控问题仅指控三十人以上,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审判结果:在未进行任何赔偿、退赃,和缴纳罚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z某某一年十个月。

附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因被告人获得了违法所得,一般都会在判处有期徒刑意外,并处罚金刑,而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为了获得轻处,都会在判决前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或退赃。实际上,被告人也往往处于传销组织里面一个“老总”级别,从传销组织中分得的资金与投入的资金基本相当,甚至不能收回“成本”,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被告人也是“被害人”。所以,在辩护中,在为被告人争取轻处的同时,也应将罚金刑和退赃的辩护考虑其中,减少被告人的经济损失。而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在未主动缴纳罚金、退赃和赔偿的情况下,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下判决,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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