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7-07-29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案例简评
案情:甲原本是A快递公司的员工,由于B快递公司缺少派送快递的员工,就向A快递公司借调人员到B快递公司派送快递,甲就暂时到B快递公司派送快递。甲在B快递公司派送快递时,将其负责派送的价值6000元的财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可以不完全根据行为人是否是被害单位的在册人员来认定行为人是否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否则,依据劳动派遣合同在某单位工作的员工,就永远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了。我认为,如果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已经可以被认定为其所在的被害单位的员工,就能够将他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案中,如果B快递公司只是向A快递公司借调甲几天时间,由于甲在B快递公司工作的时间过短,社会一般观念很难将他认定为B快递公司的人员,因此,甲将负责派送的B快递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B快递公司长期向A快递公司借调甲派送快递,尤其是在B快递公司已经直接向甲发放报酬的情况下,甲将B快递公司的快递据为己有的行为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271条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如果甲不能被认定为B快递公司的人员,那么,应该能够将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甲虽然持有该快递,但是快递内的财物并不归甲占有,甲将快递内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使原占有人对快递内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因而,能够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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