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7-07-29
案例简评
案情:甲女在城市打工时认识了乙男,与乙交往后才知道乙有家室,甲遂想与乙断绝关系,但乙不同意,总是纠缠甲。甲为躲避乙的纠缠,到其他城市打工去了。乙找不到甲以后,就开始骚扰甲的家人,平日里给甲的家里打骚扰电话,闯入甲家砸东西,甚至在除夕将花圈放在了甲的家门口。甲的父亲觉得不吉利,将花圈烧毁,然后去公安机关报案。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乙侵入甲的家中砸东西,这样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如果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了暴行罪和胁迫罪的话,就好办多了。这样的行为是肯定可以被认定为暴行罪或者胁迫罪的。实际上,我们国家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草案中规定了暴行罪和胁迫罪,可是到了最后,还是把这些犯罪又全部删除了,可能认为将这样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话,打击面就太宽了。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暴行和胁迫的行为危害性并不比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小。而且,暴行罪与胁迫罪,可以成为严重犯罪的一道防线,从而减少许多严重犯罪。我们国家的伤害罪发生率占到了第三位,这是很异常的现象,没有暴行罪也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了暴行罪,大家不敢随意打人,伤害罪也就减少了。有了胁迫罪,大家就安全多了。现在,有的人动不动就对人实施恐吓、威胁行为,对方也不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要么感到很不安,要么先发制人犯了罪。所以,刑法还是有必要将暴行与胁迫行为规定为犯罪的。
人们往往认为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需要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即使没有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往往会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宁、安全。因此,很难将这样的一个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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