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为什么总让事故告诉我们风险的存在?

浏览量:时间:2017-07-12

丁大龙律师

7月8日清晨,山东临沂出租车驾驶人董某驾驶鲁QT***2号出租车,因操作不当,冲进正在马路当中暴走锻炼的队伍,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事件发生之后,舆论迅速分裂成两拨,一拨认为肇事者作为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在开阔的道路上没能及时避让穿着鲜艳衣服颜色的暴走族,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另一拨则声讨死者自己作死还连累人。笔者先不讨论支持那一拨的观点,还是先干老本行,看一看刑事方面的问题吧。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的构成要件不是刑法学中的专用名词,而是笔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出的入罪条件。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非常明确: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已经有法律为依据了,我们再来看看事实为准绳。本案中董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一帮暴走族占据行车道,按照正常操作,董某应该能在很远位置就看到这一帮人并作出避让,但事实是她没能避让并使悲剧发生。一死两伤,符合上述法条的第一款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目前透露的信息中没有提到董某有酒驾毒驾等情形,所以只要最终认定董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她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二、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案依据

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董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刑法中使用的名词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使用的名词看起来是相同的,但内涵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只是一个证据,该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和法院审查,查明所证明的事实之后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使用。也就是人们通俗上说的,要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单单要有违章行为,该违章行为还必须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举一个大家都能理解的例子,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管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来主要责任在谁,只要一方逃逸,一般交警都会认定逃逸方为全责或主要责任,此时刑事案件定罪就不能参考该事故认定书,而是应该审查逃逸发生之前,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在事实上是否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如果不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即使事后逃逸,也不能定罪。如果之前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逃逸就属于一种加重情节(在上文司法解释第二款第六项中,逃逸作为重伤一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时的定罪要件,与此情形不同)。

三、可能的刑罚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由于司机大意,驾驶过程中操作有误,没能及时避让,发生了一死两伤后果的交通事故,在这个事故当中很可能是承担主要责任。目前警方已经将其刑事拘留,说明警方也初步认定她在驾驶过程中是有过失的,是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假如最终认定董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她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如果董某家人能够在经济上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董某获判缓刑的几率的。

但笔者要说的是,不论最后刑事案件如何判处,活动组织者和死伤者本人在此次事件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么宽阔的马路的行车道上跑步,是一种非常不理智的行为。因在马路上暴走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媒体上并不鲜见。上周才有媒体报道过"专走路中间的暴走团",公众就对这一现象存在的安全隐患表示担忧,没想到这么短的时间悲剧就发生了。

要知道驾驶员中有驾驶技术好的,也必然有驾驶技术烂的,有时刻警惕的,也必然有开小差疏忽大意的。只要上马路跑步,不管几率大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都是必然存在的,那为什么这些人一定要让这种隐患存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路权分配过程时虽然明确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等,但在行人安全保障问题上,还是采取的优先保护行人的原则。不管行人本身在横穿马路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驾驶员都有义务注意路上行人状况,避免与行人发生事故。

暴走团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与饱受公众诟病的广场舞有很多类似之处。主要参与者是一些规则意识淡薄的中老年人,以自身利益裹挟公共利益。这些中老年人本身思维就不太能适应法治社会的运行规则,在集群化之后,由于个人责任被摊薄,做出违背规则、侵犯周围群众权益事情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升高。

违反规则必然会付出代价,但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代价竟会如此沉重。驾驶员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死伤者作为神智正常的成年人,把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险境本身也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也必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事件绝不能案结事了,这次悲剧的发生其实早有预警,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没能得到正确的评估和充分的重视。中国人已经习惯了让事故来提醒我们风险的存在,但却又难以承受为此付出的代价,希望这一次的事件能够给全社会敲响一个警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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