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三审还自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浏览量:时间:2017-06-30
2015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次年检察院才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李某被法院取保候审。宣判后,检察院向中院提出抗诉,中院裁定撤销县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案为刑事案件,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第三章刑事赔偿部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对检察院的某些撤诉是否构成国家赔偿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李某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否属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进行了解释,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因此,结合本案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李某无罪的认定,也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检察院的此种行为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李某能够获得国家赔偿。
谁应当对李某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检察院对李某作出错误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撤回起诉,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李某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其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结合本案,李某被错误逮捕N天,应当赔偿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来请求。
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范围上看,刑事赔偿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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