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认为老太太的撒币行为不构成犯罪?
浏览量:时间:2017-06-28
为什么我认为老太太的撒币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本文只讨论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扰乱社会秩序之类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一、老太太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
笔者认为老太太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一是有现场乘客证明,二是从常理推断。当时有乘客发朋友圈如下:
可见当时旁边的乘客都看到老太太是先有祈求平安的行为,后将硬币抛出去,其祈福的主观意图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按照常理解读,老太太本人和几位家人都即将上飞机,在这样的前提下说老太太有破坏交通工具的主观故意是很难说服人的。因此,笔者斗胆认定老太太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以实际发生危害后果为要件
正如上文所说,笔者认为这个老太太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只是要撒逼对不起是撒币祈福,所以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只有可能从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角度来入手。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应该预料到危害结果而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以老太太的人生经验来说,她未必能明知一枚硬币对这么大的飞机可能产生毁灭性的后果,所以个人认为她的主观方面不太符合间接故意,更像是过失,就是说老太太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她应该能预见到其向飞机发动机投掷异物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她却没有能预见到。
但是,不管是间接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都要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构成要件。这个案件中尚未发生危害后果,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的知友说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以此认为老太太的行为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仍应定罪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责任。但其实这一条规定的是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实际危险犯,也就是说,要援引这一法条还是要有直接的犯罪故意才可以。关于过失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这一款的前提是第一款,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之后,又是过失,才能援引这一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
三、应该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
像老太太这种干扰正常飞行秩序,威胁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追究她行政责任,处以行政拘留(说个气话,八十了,谁敢拘留她,万一在拘留所里怎么着了呢),罚款,然后需要赔偿检修发动机的花费以及导致旅客们误机的损失。
老太太的行为实在是太没有常识了,难道这些人就意识不到这样到处撒币除了显示素质低之外不会有任何作用吗?说到撒币也好歹撒几个毛爷爷吧,撒的币就两个五毛剩下都是一毛的,一边为自己生命祈福,一边就给这么点,也不知道在老太太心里,自己的命到底是值钱还是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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