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事实认识错误的总结
浏览量:时间:2017-06-01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一致,但二者触犯同一罪名。
1、二种学说:
A、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
B、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①对象错误。把人认错了。
如,甲想杀乙,以为丙是乙,开枪把丙打死。分析: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一个法益→永远只成立一个罪
按A: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不管杀谁,只要是人,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按B: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追求这个人死亡,在这个人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人没有认错,但导致另外的结果。
如,甲举枪射击乙,子弹穿过乙的心脏,打中了路过的丙,乙、丙都死亡。分析:一个行为、两个对象、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立两个罪,但是是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按A: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认识到可能导致丙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按B: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应当认识会导致丙死亡而没有认识到,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当一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时,对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之间发生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如,甲想拐卖妇女乙,但事实上乙是儿童,由于妇女和儿童都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
甲想盗窃枪支,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由于枪支和弹药都是盗窃枪支、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成立盗窃弹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行行为、有实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
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不适用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乙推到井里淹死,结果井里没水,乙被摔死。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甲将乙抛下山崖,事后证明,乙是摔死的。
四种观点:
A.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数罪并罚。合理之处:看到两个行为。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行为。
C.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合理之处: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通说)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判断关键是,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肯定,则故意犯罪即遂;如否定,则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想象竟合。
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甲是因果关系错误问题,不影响故意杀人罪即遂的判断。
甲准备将乙的电视机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电视机从手中滑落而摔坏。如能认定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能认定预备,则成立预备犯罪和过失犯罪想象竟合。)
甲想杀死乙,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乙回家后给乙喝,在乙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甲走后不久,乙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由于甲没有实行杀人的故意,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一致,二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
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乙说是毒品,让乙拿去卖,乙卖了15000 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罪;乙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而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乙无罪。
甲以为箱子里装的是毒品而将其藏在家里,但事后证明箱子里装的全是假币。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行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无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持有假币,但甲没有认识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甲无罪。
甲男与乙女同谋,将乙女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女乙卖给丁,我给你1 万元”,丙同意,最终卖得10 万元,甲、乙拿到钱后逃跑。甲和乙构成诈骗罪。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女,丁无罪。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女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女,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女,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无罪。
2、有重合的内容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
如,甲乘坐火车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人的遗忘物,甲下车时,将提包拿走(内有现金1 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乙所有。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上
是侵占罪的故意。两个罪在侵占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侵占罪。甲想盗窃普通财物,打开一看发现是一把手枪。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两个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盗窃罪。
甲从树林里经过,发现草地上躺着个女的,一摸脉搏没有跳动,以为是个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但其实女的没死。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甲不构成强奸罪;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罪的故意,由于强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侮辱尸体罪。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
①有重罪的实行行为,并有导致重罪结果的危险,成立重罪未遂和轻罪既遂,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欲射杀乙,但因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文物打坏。甲有杀人的实行行为,有导致人死亡的危险,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甲见警察乙在打瞌睡,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把乙的包拿走,打开一看里面没枪只有3000块钱。甲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有盗窃到枪支的危险,甲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成立盗窃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②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导致重罪的危险,只成立轻罪既遂。
如,甲欲射杀乙,看到一个黑影以为是乙,但因没有瞄准,将黑影旁边的文物打坏,事后证明那不是乙,是一只狗。由于甲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导致人死亡的危险,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只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
甲以为乙是警察,以为乙的包里有枪,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趁乙打瞌睡,把乙的包拿走,打开一看里面没枪只有3000 块钱,乙其实不是警察是个农民。由于甲没有盗窃枪支的实行行为,也没有盗窃到枪支的危险,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甲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只成立盗窃罪。
整理者:刘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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