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价格认定的几个认识误区

浏览量:时间:2017-05-31

价格认定的几个认识误区

价格认定不是司法鉴定,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不能等同于鉴定意见。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这也就导致很多人认为,“价格鉴定”就是“司法鉴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将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价格鉴定”中。发改委在2015年发布的《价格认定规定》将“价格鉴定”改名为价格认定,似乎有意将二者进行区分。笔者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涉及价格认定证据,于是笔者借此将该问题予以梳理。

一、价格认定与司法鉴定的定义区别?

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决定》)

从模糊的定义上我们似乎还不能区别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因为我们在定义中看不出价格认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区别,也看不出司法鉴定人与价格认定人的区别,甚至无法判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区别,这些也是我们将其混淆的原因之一。

二、如果能区别价格认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区别,则可以从根本上区别价格认定与司法鉴定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即价格认定机构是政府行政部门。

而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包括对鉴定名册和鉴定人的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社会上的司法鉴定中心,这些司法鉴定机构面相社会接受委托。另一类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对比可以发现,价格认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职能机构,那么对于二者的管理则受制于不同的法律规定。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与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区别

因为价格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那么价格认定结论书就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据种类,而应当是书证。具体来说,因为价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则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公文书证,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还需要价格认定人的签名吗?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已经不再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字,实践中很多价格认定机构也确实不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字。虽然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同时,也导致价格认定工作的追责产生阻碍。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某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的一点思考,后续会不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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