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全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浏览量:时间:2017-05-31
公民个人信息 |
类型 |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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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具体形式 |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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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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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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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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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一般情形 |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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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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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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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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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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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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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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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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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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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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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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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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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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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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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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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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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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