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合肥地区受贿罪大数据报告:取保率46%、辩护率76%、缓刑率40%

浏览量:时间:2017-05-31

合肥地区2013年-2017年受贿罪大数据研究报告

【出品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

【报告撰写人】:张世金 律师

【作者简介】:张世金,刑法学硕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办公地点】:中国 • 合肥

【关键词】:取保率46%;辩护率76%;缓刑率40%

  

第一部分 前言

部分 受贿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部分 受贿方式、受贿对象、受贿数额统计分析

部分 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情况

部分 受贿案件审理法院分布情况

六部分 受贿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法院延期审理情况

第七部分 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情况

第八部分 受贿案件刑事责任情况

第九部分 受贿案件辩护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统计分析

第十部分 电话通知到案认定自首的情况统计

第十一部分 结论

前言

本研究报告的案件基准数据来源于聚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法律数据库,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世金律师选取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2013年8月9日-2017年2月24日期间生效的126份一审裁判文书和5份二审裁判文书,共计131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从受罪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受贿方式、涉案金额、刑事强制措施、定罪量刑、律师辩护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方面展开大数据研究与分析,总结合肥地区法院审理受罪犯罪案件的特点与规律,以期为刑辩律师开展精细、有效辩护提供裁判观点等数据支撑。

本研究报告系合肥首份受贿罪大数据报告,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张世金律师负责撰写,转载请取得作者许可并注明出处。

 

 一、受贿犯罪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职位类别统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超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被告人主体身份来看,131份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被告人共136人,其中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5人(法官受贿一人),所占比例为40.44%;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1人,所占比例为0.7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70人,所占比例为51.47%;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0人,所占比例为7.35%。

通过分类统计可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所占比例最高,超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集中表现铁路、医院卫生系统部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表现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人员。

需要补充的是,涉案被告人136人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4人,科级干部121人。

(二)性别统计:男性被告人所占比例最高

从涉案被告人的性别来看,131份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被告人共136人,男性被告人有125人,所占比例为91.9%;女性被告人有11人,所占比例为8.1%。由此可知,男性被告人在受贿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

 (三)共同犯罪情况:所占比例极小,受贿与行贿案件分案处理

经过检索发现,受贿共同犯罪案件3起:警察(三人)共同受贿案1起、国有公司人员(2人)受贿、行贿案1起、村委会主任(2人)受贿案1起,所占比例仅为2.29%。鉴于此,受贿犯罪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系一人作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侧面反映出权力较为集中在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手中。除此之外,受贿与行贿案件分案处理,各自裁判。

 

二、受贿方式、受贿对象、受贿数额统计分析

(一)受贿方式:被动收受贿赂的方式所占比例最高,主动索贿情况较少,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新型受贿方式

在131份刑事判决书中,其中被动收受贿赂的方式有117起案件,主动索取贿赂的方式有10起案件,收受、索取贿赂的方式有4起案件。具有索贿情节的受贿案件较小,可能系法律规定对索贿从重处罚的缘故。

另外,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受贿罪中也出现了诸多新型的行为方式。据数据统计,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案件1起,主要表现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案件1起;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案件1起;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案件1起;收受干股的案件1起。所以,新型受贿案件所占比例为3.82%。

 (二)受贿对象:贿送现金时夹带购物卡的方式超过单纯贿送现金

在131份刑事判决书中,受贿对象为现金的案件有52起,受贿对象为现金和购物卡的案件有53起,受贿对象为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案件有8件,其他对象的案件有18件,分别是字画、IPAD和手机等。

(三)受贿数额:主要分布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区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以上不满300万,数额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而依据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检索部分案例系2016年4月18日之前裁判,所以存在受贿数额3万元以下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据统计计算,3万元以下的案件11起,所占比例为8.40%;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案件64起,所占比例为48.85%;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案件53起,所占比例为40.46%;300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案件2起,所占比例为1.53%;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1起,所占比例为0.76%。由此可知,受贿数额集中分布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区间,其次为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区间,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案件所占比例最小,仅有3起案件。

 

三、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情况

131份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被告人共136人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62人,所占比例为45.59%。换言之,取保候审率为45.59%。

 其中检察院、法院均决定取保候审的有49人,所占比例为36.03%;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是法院决定逮捕的有7人,所占比例为5.15%;检察院决定逮捕,但是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有4人,所占比例为2.94%;检察院侦查初期采取取保候审,但是而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在审查逮捕阶段决定逮捕的有2人,所占比例为1.47%。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取保候审的62名犯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金额较小,绝大部分涉嫌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主要集中在1万元-5万元的区间,而且法院基本判处缓刑,除了7人因法院需要判处实刑而决定逮捕和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决定逮捕的2名犯罪嫌疑人,其他53名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法院也全部判处缓刑总体上说,取保候审与宣告缓刑基本成正比例关系,但不排除极少数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案例。

因此,合肥地区受贿案件的取保候审率相对其他犯罪案件(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来说较高。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17天内积极向上级检察院侦监部门递交《不予决定逮捕意见书》,请求检察官全面考虑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情况,尤其是社会危险性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那么在逮捕一个月后或者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以便达到取保的目的。

 

四、受贿案件审理法院分布情况:主要分布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占据绝大多数

在检索到的131起刑事案件中,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5起,数量最高,所占比例为19.08%;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6起,所占比例为12.2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3起,所占比例为9.92%;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2件,所占比例为9.16%;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1起,所占比例为8.40%;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1起,所占比例为8.40%;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0起,所占比例为7.6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案件8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6起,所占比例为6.11%;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5起,数量最低,所占比例为3.82%。

综上,基层法院共审理受贿案件共118起,所占比例为90.08%;中级法院审理受贿案件13起,所占比例为9.92%。一审案件126起,所占比例为96.18%,二审案件5起,所占比例为3.82%。

鉴于此,合肥地区受贿案件主要分布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占据绝大多数,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受贿案件上诉率较低。

 

五、受贿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法院延期审理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一般情况下理由为:一是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案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检察官办案数量较大,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无法办结,而未及时提起公诉,人为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来争取办案期限。笔者在聚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法律数据库检索关键词“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侦查”等均未出现相关刑事判决书,而检索关键词“补充侦查”却出现相关刑事判决书17份,内容显示“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经仔细研究发现,131份刑事判决书均未载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所以无法检索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详细情况,仅检索到审判阶段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况,共有25件,所占比例为19.08%。

 

六、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情况

在131起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有3起,所占比例为2.29%;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有7起,所占比例为5.34%;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有2起,所占比例为1.53%;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有0起,所占比例为0.00%。

由此可知,证人出庭仍然是刑事诉讼的难题,在受贿案件中表现更为明显,一是法院很少通知证人到庭,二是证人因惧怕侦查机关而选择躲避。

辩护律师主动取证的情况较少,尤其在言辞证据方面,即使取证,也主要集中在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主要因为《刑法》第306条,导致律师取证风险大。  

实践中,辩护人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极少,受贿案件一般系由纪委提前介绍调查,然后移送检察院,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配合侦查机关,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深怕“认罪”情节的丢失。只有在极个别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案件中,才会申请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而131起受贿案件没有1起召开庭前会议,则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没有被激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七、受贿案件刑事责任情况

(一)定罪量刑情况:无一例无罪判决,缓刑率为39.69%

在131份刑事判决书中,无一例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1起,所占比例为0.76%;判处缓刑的案件52起,所占比例为39.69%;刑期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10起,所占比例为7.63%;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5起,所占比例为49.62%;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3起,所占比例为2.29%,其中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1起,所占比例为0.76%。

根据上述统计可知,缓刑率为39.69%,取保候审率为45.59%,缓刑率低于取保候审率。换言之,虽然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但是并不绝对判处缓刑,存在判处实刑的个别情况。

(二)数罪并罚情况:并处罪名主要为贪污罪或行贿罪

在131起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的案件有12起,所占比例为9%。在12起数罪并罚案件中,同时犯贪污罪的有7起,所占比例为5%;同时犯行贿罪的有5起,所占比例为4%。除了并处贪污罪或行贿罪之外,并未发现并处其他罪名的情况。

(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情况

根据数据统计,131份刑事判决书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有49起,所占比例为37.40%;具有立功情节的有11起,所占比例为8.40%;具有坦白情节的有42起,所占比例为32.06%;具有退赃情节的有66起,所占比例为50.38%;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有8起,所占比例为6.10%;同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的有21起,所占比例为16.03%;同时具有自首、立功、退赃情节的有1起,所占比例为0.76%;同时具有立功、坦白、退赃情节的有2起,所占比例为1.53%;同时具有立功、退赃情节的有2起,所占比例为1.53%;同时具有坦白、退赃情节的有18起,所占比例为13.74%。

在52份缓刑判决书中,同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的案件有21起,所占比例为40.38%。因此,将近一半案件判处缓刑需同时具备自首和退赃情节,另一半案件虽然不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但是涉案数额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区间。

(四)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

根据数据统计,131起刑事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判决的有79起,所占比例为60%。

52起缓刑判决中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判决的有36起,所占缓刑判决比例为69%。

由此可知,大多数受贿犯罪案件需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绝大多数缓刑判决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作出。

    

  八、受贿案件辩护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统计分析

(一)受贿案件委托律师的基本情况:合肥地区受贿案件辩护率为76.34%

全国刑事案件平均辩护率为33.50%,但是据中国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和刑事诉讼法学权威专家的观点,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30%,安徽省刑事案件辩护率为59%(来源:《刑事辩护执业现状与经验技巧》,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第8-9页)。然而从统计的数据来分析,131起受贿案件中,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有100起,所占比例为76.34%。由此可知,合肥地区受贿案件辩护率远远超过全国以及安徽省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绝大多数受贿案件均聘请律师介入辩护。

除此之外,52份缓刑判决中聘请律师辩护的案件有37起,所占比例为71.15%。以上数据说明了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介入、参与对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情况

在100起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彻底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仅两起,大多数案件均作罪轻辩护或者骑墙式、两段式辩护,即首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然后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具体辩护意见以及被采纳情况参见列表:

 

九、电话通知到案认定自首的情况统计

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的情况,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在本次检索的131起刑事案件中,电话通知到案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件有13起,具体列表如下,如果辩护律师承办的受贿案件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将下列认定自首的刑事判决书提交法庭,作为论证电话通知到案认定自首的依据。

 

十、结论

《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受贿案件在入罪方面呈现扩大化趋势,犯罪圈越来越大,律师无罪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但是量刑辩护或者罪轻辩护显得尤为重要。上述统计数据也表明,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比例占据前位。而且合肥地区受贿案件辩护率为76.34%,远远超过全国以及安徽省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绝大多数受贿案件均聘请律师介入辩护。

通过律师的辩护,合肥地区受贿案件的取保候审率为45.59%,相对其他犯罪案件(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来说较高。52份缓刑判决中聘请律师辩护的案件有37起,所占比例为71.15%,说明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介入、参与对取保候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当事人家属,应当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案件,辩护律师应积极利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巧用“诉辩交易”、寻找和发现自首、立功情节,以此作为受贿案件辩护的重要利器,切实维护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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