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浅谈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的合法性 ——徐朝律师辩护手记(二)

浏览量:时间:2017-05-31

浅谈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的合法性

——徐朝律师辩护手记(二)

作者:徐朝 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问题源自于笔者辩护的一起受贿罪二审案件,经阅卷,笔者发现该案一审法院采信的大量言词证据、书证,系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至公诉部门甚至起诉至法院后,反贪局侦查人员在案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自行侦查收集。于是在该案庭审质证阶段,笔者就上述证据因侦查主体不具有侦查权、侦查主体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发表了诸多意见,而出庭检方则坚持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的自行侦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做法,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当然,该案尚未判决,二审法院是否采纳笔者的意见仍不得而知。

既然有争议,就值得探讨。在现行有效刑事程序法的框架下,这一问题展开来看,至少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是否还具有自行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诉讼规则》)对侦查终结分别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显而易见,侦查机关,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于案件侦查终结后,在案件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前提下,应当将案件整体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并且还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侦查已经结束,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公诉部门。换言之,侦查终结,即意味着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到此为止,案件下一步归公诉机关管辖。当然,除非法律明确授权,没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的自行侦查权也就到此为止了。

二、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具有侦查权:一是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是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获审判机关同意后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但结合上下文,该处的“人民检察院”显然指的是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而非检察院自侦部门。

另外,对《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也要作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该条并非是赋予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收集证据材料的自行侦查权,仍然是赋予公安机关以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要求”为前提的补充侦查权。

    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合法、证据表现形式合法。其中,取证主体的合法,指的是对控方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按照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取证主体合法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取证机关必须是国家侦查机关,税务、水利、烟草等部门不属于法定的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二是取证的侦查机关还必须对案件具有立案管辖权,没有立案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对案件就不享有侦查权,如公安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所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对杀人、抢劫等案件收集的证据,均不具有合法性;三是取证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非侦查人员即便属于侦查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也无权调查、收集证据,所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四是取证人员必须满足法定的人数要求,如讯问嫌疑人必须由两个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少于两人所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如前所述,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案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该案件不再具有管辖权,也不再具有侦查权。没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不属于合法的取证主体,其调查、收集的证据显然不具有合法性。这就好比一个原本应当由A公安机关管辖侦查的案件,B公安机关在无管辖权也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对该案件进行侦查,其侦查收集的证据当然不具有合法性。这也无异于某水利部门强行插手对某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收集、调取的证据同样不可能具有合法性。

   四、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仍具有自行侦查权的后果

   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如果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对案件仍然具有自行侦查权,可以预见的后果至少有两点:一是侦查羁押制度不再具有任何意义,无论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六个月抑或是十天、半个月,对侦查机关都不再有约束力,反正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仍然可以随时自行侦查;二是补充侦查制度也不再具有价值,侦查机关如果觉得案件证据或者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即便是在庭审过程中,自行决定再次侦查即可,哪里还需要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呢。

延伸阅读:浅谈“技侦材料”庭外核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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