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行为?

浏览量:时间:2017-05-26

(金亚太律师机构  陈小梅律师)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卖淫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最近接触一起组织卖淫罪的案件,心里一直在问这个问题。嫌疑人被以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可是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确实有争议。嫌疑人的行为就二个:一,为卖淫女提供接送服务,并雇佣2个人一起提供接送服务,在卖淫女有客人的时候按照卖淫女的指示将他们送到指定宾馆;二、卖淫女在卖淫所得中分三成给嫌疑人,款项由卖淫女自己收取后分给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关键在于这个人是否有组织行为或者居于组织地位。具体的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当然这里的卖淫组织不一定要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是一定要形成一个组织,这个卖淫组织一般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其实施的行为极可能是暴力型、欺骗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

第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必须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和接受管理安排。这里的管理可以是对人身和财产的控制。

第三,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组织者是否具体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的方式可有事推荐、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本案中嫌疑人只是固定和卖淫女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接送服务,卖淫女并不接受其管理和安排,卖淫女是自主自由的决定是否卖淫,何时卖淫,且卖淫所得也是卖淫女自己掌握,只不过从中分三成给嫌疑人当做报酬。嫌疑人的供述如果属实,其行为仅仅是为卖淫女提供接送服务,既没有将卖淫女组织起来,也没有对卖淫女进行任何的管理和控制,个人认为其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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