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并未放松,酒驾司机别想松口气
浏览量:时间:2017-05-22
作者:丁大龙
5月12日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量刑意见(二)》只是对醉驾入刑规定进行了整理和重述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条文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好像只要醉酒驾驶就要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事实上刑法第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处于刑法总论之中,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均有效力,也就是说,《量刑意见(二)》只不过把处于总则与分则之中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法条进行了整合和重述,并没有对醉驾入刑问题产生实质改变。
在刑法已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有所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意见(二)作了重申,这是对司法实践者的一种提示、要求和强调,目的是使审判人员在审理醉驾案件时,更加全面、客观地考量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从而使定罪、处罚更加科学、合理,即醉驾行为不必然一律予以定罪、一律予以刑事处罚。
二、“一律处刑”才是非常态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当时"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众所周知,2012年之后自媒体发展迅速,任何一种法治动态都可能发酵成一种全民关注的事件,更何况是醉驾入刑这样一个与每一个公民人身安全均有切实关系的问题。因此,醉驾入刑之后,基于强大的社会关注度,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基本都对醉驾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醉驾便追究刑事责任,醉驾案件在各地刑事案件数量中均迅速占据极高比例,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
在醉驾入刑多年后的今天,最高院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对“醉驾一律入刑”有所松动,而是让该法律规定变得更加规范化。此举不是“松绑”,只是在尺度上进行微调,更规范判罚。阮齐林教授认为,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纠偏。“这并不是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定罪还是不定罪的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来认为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需要我们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来,否则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
因此,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不意味着对“醉驾入刑”松绑了,只是今后量刑会更加理性、更加规范化,行政处罚与刑罚边界也进一步明确,醉驾司机们仍然别想松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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