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浅谈重大立功的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7-05-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情形。

司法解释虽然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操作还是会出现许多争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宣告刑?还是法定刑?亦或其他?

对于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理论界的认识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指在案件审判前从司法的角度所作的一种预测或判断,而不是指刑法上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里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第二种观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等于实际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关于确定追诉期限“按其罪行应当使用的条款、量刑幅度计算”所体现出的确定刑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而并非只看法定刑的立法精神,同时结合立功规定的鼓励行为人检举揭发帮助司法机关节省诉讼资源的立法原意。把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司法审判惯例进行评价,而不能仅以法定最高刑是否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如果已经确定了宣告刑,原则上应当尊重宣告刑的结论,但也并非机械地以宣告刑为准,而应当在宣告刑的基础上减除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后判定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通过管辖法院是否可以反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类第一审刑事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比如,某案在某中院管辖,明显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且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第一被告),那么此案笔者认为可以推定被告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可以构成重大立功。

作者:刘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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