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监禁刑适用禁止令的若干问题
浏览量:时间:2017-04-26
一、 具体的规定
《刑法》第38条、7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适用禁止令应当遵循的原则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在适用禁止令时要特别注意:(1)禁止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在办理过程中要依据相关规定,稳妥、审慎的决定,且不能因为禁止令而过于影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要努力做到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转化。(2)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因此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综合判断,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3)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的决定禁止令的具体 内容。比如,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可以考虑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以禁止其进入网吧,而不能一概禁止进入娱乐场所。----张军:《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4日
三、禁止令的内容的确定
一是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例如:犯罪分子是因为在夜总会、酒吧沾染恶习实施犯罪的,则可作出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的决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扰证人行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触证人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饮酒的决定等等。
二是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得决定。
三是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吸食毒品,因此,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禁止令。
四、 禁止三个“特定“的理解与适用
1、对“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理解与适用:
(1)“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具体内容
对于特定活动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法条已经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依法作出判断,这里主要是对于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比如,驾驶机动车从事犯罪活动的,禁止驾驶机动车(这里并不是指因违章驾驶机动车而犯罪,而是指驾驶机动车从事其他犯罪);酗酒成性、酒后犯罪的,禁止过量饮酒或滥用含酒精的饮料、食品;生产、销售某种伪劣商品犯罪的,禁止从事该种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适用特定活动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禁止令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具有针对性,要考虑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的关联性。所谓特定活动,一般是与原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活动,如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相关的炒股活动,与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犯罪相关的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活动等等。对尚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或者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犯罪分子,禁止其从事高消费活动,有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宦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高消费费活动"的概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
2、对“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理解与适用
(1)本项具体内容见《规定》,最后一项“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是兜底条款,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可以禁止惯常晚间外出作案的犯罪分子在晚间离开其居所。
(2)适用特定区域、场所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特定的区域、场所”的具体情形应当具有针对性,一般是指原犯罪的区域、场所或者诱发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场所、区域,如与寻衅滋事,猥亵、侮辱妇女,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贩卖毒品,强奸,赌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有关的娱乐场所等。
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列为可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防止犯罪分子在此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根据《大型群众性活魂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活动。
将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列为可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防止犯罪法分子在中小学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每等规定,司法实践中,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的周边地区的范围应把握在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周围200米范围内。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具体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不宜抽象的禁止进入某类或者某几类场所。例如,犯罪分子在夜总会强制猥亵妇女,根据犯罪情况确有必要适用禁止令的,可以禁止其进入夜总会,并非一定要禁止其进入娱乐场所这一类场所。
3、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的理解和适用
(1)此项具体内容见《规定》,最后一项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对于侵犯儿童的管制犯,可以禁止其与非本人近亲属的幼女或儿童接触。
(2)适用特定人禁止令时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特定人禁止令,应主要针对如下两类人员设定。“特定的人“的具体范围:
一类是与原犯罪相关联,犯罪分子可能侵害的人员,实践中主要包括被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以及上述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时,为了给犯罪分子创造表达悔过、争取谅解的机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在经被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等有关人员的同意后,可以接触。禁止接触上述人员,仅限于“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形。
另一类是可能对犯罪分子产生不良影响,诱发其再次犯罪的人员。例如,考虑到犯罪分子接触同案犯,不利于教育矫正,实现特殊预防,将同案犯列为可禁止接触的对象。如,因盗窃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可禁止其故意接触有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前科的人。
----张军、胡云腾主编嘿(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2页
五、禁止令的期限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六、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理解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禁止令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重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
(整理者:陈小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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