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13类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一文打尽

浏览量:时间:2017-04-02

13类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一文打尽

 

 来源:刑事辩护曹春风律师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各类案件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一)故意杀人案件

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卷。(1)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

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尸(活)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强奸案件

1、询问被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五)故意伤害案件

1、询问被害人。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六)聚众斗殴案件

1、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周围群众,获取案件情况和线索,并加以查证核实。

3、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

4、对毁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5、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情况,应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等;如死亡的,做尸检报告,伤残的做活体伤残鉴定。

6、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

7、有辨认能力的应组织辨认,定时、定位、定凶器。

8、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

9、审讯犯罪嫌疑人。(1)要审明聚众斗殴的次数及每次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审明每次的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影响;(3)审明凶器的来源和下落;(4)审明作案前的预谋活动以及参与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

(七)寻衅滋事案件

1、询问受害人或单位(应由具体人出证),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损害程度,滋事次数等。

2、在场目击人的材料,走访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

3、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现场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要如实记录被损坏情况。

4、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并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结论。

5、结伙哄抢财物的次数、数量、种类及新旧程度、价值,并做出估价结论。

6、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所造成的影响的有关材料。

7、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数、后果、损伤程度的材料。

8、被害人受伤的伤情、法医鉴定、医疗病历、诊断等材料。

9、收缴作案凶器并拍照。

10、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明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2)审明作案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后果;(3)审明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4)审明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5)共同作案人在实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口供应互相印证。

(八)贩卖毒品案件

1、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2、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3、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4、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

5、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

6、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7、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8、审讯犯罪嫌疑人。(1)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2)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九)合同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由主要经手人出证)。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

2、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中介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发生前后的事实。

3、注意收取书面证据。包括(1)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2)伪造的介绍信、文件、书信等材料;(3)伪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提单等票据;(5)虚假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4、获取被骗财物流向的有关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及财会部门物资部门的转款、划款、入帐、支出、提现,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盖公章标明出处,提供的时间。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伪造文件、证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并拍照附卷。

6、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被骗的物资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被害人有辨认能力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8、对有关文字材料进行必要的文检鉴定。

9、调取涉嫌犯罪单位在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材料及财务帐簿、报表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10、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签订、履行合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的名义作案;(3)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虚构、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是否有假担保,如何虚构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的行为;(6)非法占有款物的价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

(十)票据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单位),了解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方式,被骗款物数量、价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单位)用于诈骗的票据。

2、询问涉案人员、知情人,获取案件有关证据。

3、银行出具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无资金保证的证明。

4、注意收缴伪造的印鉴等作案工具。

5、对有关票据、印鉴做出技术鉴定。

6、对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据有必要的制作辨认笔录。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对赃物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点问清(1)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3)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4)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5)骗取财物的数量、价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问清责任、地位、作用、分赃情况。

(十一)偷税案件

1、通过询问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获取相关证据。

2、调取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结论。

3、调取涉案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物证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并加盖公章,注明调取时间。

4、调取纳税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纳税的有关情况,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性质的有关材料。

5、确定偷税犯罪的主体资格及纳税义务人偷税手段的有关证明材料。

6、纳税义务人偷税的鉴定结论应告知纳税义务人。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赃物要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指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重点审清(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生产、销售、经营和纳税情况;(2)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设立财务帐,是否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3)偷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及次数;(4)赃款去向;(5)有无同案犯,是如何预谋、分工的,要区分地位、作用,问明分赃情况。

(十二)职务侵占案

1、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及证据。

2、调取财物帐目等证据清单。

3、调取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平帐用的假发票、伪造、变造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7、追缴赃款、赃物,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8、有关财务帐目的审计鉴定报告。

9、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10、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的动机、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是否为利用职权侵占本单位的财物;(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4)赃款赃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责任,分赃情况等。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

1、通过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者,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经过、后果等有关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知情人或现场周围群众,获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颜色等特征性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辨认的,应组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3、进行现场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确定何种车肇事,车辆行驶方向、车辆轨迹和接触点。分析事故原因,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提取现场被车辆撞击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伤者衣物、鞋帽及随身物品等物证。

5、提取医院抢救记录、治疗的病志、诊断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的规定,对伤残人员应作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

6、对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车体痕迹作出鉴定,了解肇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状况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

7、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检验,确定致伤部位、程度,状态、死亡原因。

8、涉嫌酒后开车的肇事人应作乙醇检验和吸毒检验,获取肇事人员是否饮酒、吸毒的证明,如有并询问知情人确定饮酒、吸毒时间、地点、数量。

9、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对当事人血迹、血型、毛发鉴定,车辆与路面、撞击物的痕迹鉴定,现场遗留物等的鉴定材料,制动、灯光等性能的技术鉴定,载重车速的鉴定。

10、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情况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

11、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和驾车人、随车人以及其它特征性状态,应由现场目击者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12、应调取死者的户籍证明,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受益者的证明材料。

13、审讯犯罪嫌疑人,应认清事实,查明案情,审清肇事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是否饮酒,驾车时的生理、身体状况以及发生事故的后果、原因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以上只是就几种常见案件的证据规格提出一些要求,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现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可参照以上的证据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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