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申诉日记:为何法院坚决不给阅卷?

浏览量:时间:2017-03-31

申诉日记:为何法院坚决不给阅卷?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早上四点多起床,赶最早的一班高铁,中途转车,只为了能够阅卷。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和A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A市B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B区人民法院同意阅卷,但是必须和申诉人一同前去阅卷,至于能否复制卷宗材料,需要“看情况”。所谓的“看情况”,对方没有给出任何解释,直至我们到了现场:

到了B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其工作人员1告诉我们,现在法院刚出了规定,阅卷需要填写申请表,而且需要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如果按照申请表走程序,等各个领导签字批准之后,我们当天很难阅到卷。所以,我们与其协商,只看案卷材料,不进行复制,对方才勉强同意我们看卷,而且只能看电子卷,并且不包括证据卷。事情至此,也是我们能争取到的最大利益了。

不料,我们刚坐到电脑跟前,就被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阻止,坚决不同意我们阅卷。按照该杨姓工作人员要求,我们找到档案室领导杨主任。杨主任倒是没有拒绝我们阅卷,而是让申诉人本人填写了阅卷申请表,并告知我们:在B区人民法院只能阅法院归档的案卷,证据卷看不到,因为证据卷是公安局存放在法院档案室的,如果要看证据卷,需要向公安部门申请。既然来了,我们就要把能阅的卷先阅了,所以就按照杨主任要求填写了申请表。申诉人填写申请表之后,接下来需要案件原审承办人签字批准。但是,案件原审承办人郜法官却拒绝签字,其给出的说法是案件已经审理结束,案件现在不是他负责,而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可以阅卷。这是一位在审判席上坐了多年的法官该说出的话吗?

整个过程,全部都是敷衍塞责、冷硬横推!至此,在B区人民法院阅卷已是不可能了。

气不打一处来!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但是,申诉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是普通一审、二审的承继程序,既然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或者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那么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就可以延续至刑事诉讼终结,当然包括申诉程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此规定便是关于律师在申诉阶段阅卷权最直接、最明确的规定!

法院可以随意出一个内部规定对抗法律吗?哪一条法律规定只能申诉人本人可以阅卷?法官可以随意无视法律规定吗?法院可以随意预设条件吗?有法不依难道就没有任何监督制约吗?针对B区人民法院无故限制、拒绝阅卷的行为,申诉人和代理律师会采取进一步措施!

同时,我们没有继续在B区人民法院耗费更多的时间,而是赶往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阅卷请求。结果同样令人大失所望:

A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表示,自己调取的是电子卷,而且只有法院的正卷,律师阅卷直接去档案室,B区人民法院不能阅卷的话可以到A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而A市中院档案室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因为案件还没有归档,所以档案室无法阅卷。2014年审结的案件到2017年了还没有归档?即便确实没有归档,这也是法院自己工作失职,不能成为拒绝当事人和律师阅卷的理由!

律师的“三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中,刑事申诉案件阅卷更是难上加难!聂树斌案、江西乐平“5.24杀人案”……没有一个顺利获得阅卷的。贾相军“强奸杀人案”更是20年未获准阅卷。本案不是引人关注的“一案两凶”类型案件,也不会有“亡者归来”帮冤者平反昭雪,相比之下,本案的申诉之路只会更加艰难!

申诉人张某,63岁,商人,中国沿海X省人。

自2011年9月被刑事拘留起,至2014年8月判决之日,申诉人被关押了整整两年十一个月,还差一个月满三年,巧合的是,申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聪明的你一眼便能看出,这也许不是一个巧合,而是一个巨大的“阴谋”!

2011年9月,华北Y省A市公安机关曾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申诉人立案侦查。其中,职务侵占数额大二千七百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二亿元!

经过辩护热和申诉人本人的极力辩护,最终移送审查起诉之时,仅保留职务侵占罪一罪,侵占数额也降为七百余万元。

2013年4月,经过数次开庭审理,A市B区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职务侵占53万余元,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坚决上诉。

2013年10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B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14年8月,B区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判决:同样认定申诉人职务侵占,但是侵占数额变更为9万元,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

在B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之前有一个插曲,申诉人在看守所被告知,如果承诺不上诉,可以保证其“立即”被释放!彼时,申诉人张某已经年逾六十,在羁押期间曾因身体问题两次住院,而且申诉人九十岁高龄的母亲为了能在有生之年再见一面自己的儿子,更是每日痛不欲生。申诉人无奈,被迫承诺不上诉,但是坚决不认罪!

三年的囹圄之灾已经过去,即便能得到一纸无罪判决,但申诉人三年的宝贵时光、生意场上的辉煌、东山再起的资本都已经无法挽回。无论结果如何,无论申诉的过程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们都会竭尽全力、尽职尽责,做到问心无愧。当初决定介入此案,便有心理准备,而现在遇到的各种艰辛、阻挠,愈加让我们坚定申诉的信念!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姚进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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