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坦白的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7-03-3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坦白的量刑标准

 

具体情形

量刑标准

自首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其他类型的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犯罪较轻的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立功

一般立功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坦白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图表)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申诉日记:为何法院坚决不给阅卷?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