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阅卷的路上:刑事申诉案件阅卷何其难!
浏览量:时间:2017-03-30
写在阅卷的路上:刑事申诉案件阅卷何其难!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姚进、 张伟
众人皆知申诉之难,很多律师对刑事申诉案件更是避而远之。介入本案已经一年有余,一路走来可谓坎坷艰辛。本案不是引人关注的“一案两凶”类型案件,也不会有“亡者归来”帮冤者平反昭雪,申诉之路,何其难!
在最初递交申诉材料时,就在两级法院、检察院之间来回奔波,电话更是打了无数次,多数是无人接听,即便赶巧有人接听,要么含糊其辞,要么相互推诿。刑事案件申诉,既可以通过检察院途径,也可以向法院申诉。在我们介入此案之前,因为申诉人自己向检察院申诉,在被“忽悠”之下竟然将申诉材料交给了公诉科,此后便是无穷无尽的纠缠,其中的曲折,非三言两语所能尽。此时,我们并没有等待检察院的处理结果,而是同时向法院申诉,百般周折之后,终于将材料交到法院。
这其中有个小细节我们不吐不快:因为要提前确定某材料,以免千里迢迢跑空路。我们向A部门电话咨询,A部门告知由B部门负责。致电B部门,其工作人员1告知由工作人员2负责,致电工作人员2,则被告知由A部门负责。无奈,再次找到A部门,A部门又给了C部门电话。C部门电话拨打了一个星期,每天不少于三四次,一直无人接听。期间,曾向A部门核实C部门电话是否正确、部门工作人员是否正常上班,得到的答复让人震惊:“C部门电话是正确的,他们有人上班,刚才你打电话我都听到电话响了,可能他们在忙,不方便接电话。”然后便是“等会再打”之类的推辞。如此来回往复,极其考验耐心和控制力。
交完申诉材料,我们几乎实时跟踪案件进程,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办案记录,甚至电话听声音就知道我们是谁,要问什么事情。阅卷的事情也是非常不顺利,承办人表示自己手中没有证据卷,只调取正卷,我们需要阅卷的话直接到下级法院档案室阅卷。而档案室则不同意阅卷,并告知需要承办法官同意。最后经过艰难协调,档案室同意律师阅卷,但是需要和当事人一起,而且只能看卷,能否复制、摘抄需要“看情况”。所谓的“看情况”为何意?不得而知。
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限制律师阅卷,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权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吗?
正常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基本保障,不能阅卷,就无法全面、详细了解案情,更无法从证据角度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申诉阶段律师阅卷作出直接明文规定,但是基于以上规定,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进行阅卷,而申诉程序作为一、二审程序的承继程序,也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同样,《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诉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一方面,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获得辩护;另一方面,实践中又限制辩护人权利,理论与实践存在极大的矛盾和脱节。
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阅卷的最直接、明确的依据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然而,事与愿违,法院依然以各种理由阻止律师阅卷,置法律规定于无视。
一般案件,我们尚可以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申诉案件,难道要让申诉部门自己监督自己吗?有法可依已经能做到,有法必依尚且长路漫漫。聂树斌案耗费了十余年才最终阅卷成功,而贾相军强奸杀人案申诉20年依然没能成功阅卷。申诉阶段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往大处说,是为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促进依法治国;往近处说,是为了每一个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名誉、亲情、友情……
这次乃是千里跋涉第三次申请阅卷,但愿会有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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