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持械抢劫案宣判 被告人获判缓刑 ——金亚太法律援助在行动
浏览量:时间:2017-03-06
未成年持械抢劫案宣判 被告人获判缓刑
——金亚太法律援助在行动
2016年9月3日下午1时许,周某某(不满十八周岁)、张某某(不满十八周岁)、郑某(不满十四周岁,未被起诉)三人携带3根仿制“伸缩警棍”在长丰县水湖镇新城公园内,抢劫正在公园玩耍袁某某、赵某某、蒋某、杨某浩、杨某强、赵某余、赵某等七人。三人先打开甩棍进行威胁,见被抢劫的七人不从,后周某某用甩棍将电动车仪表盘砸烂,三人再次威胁恐吓七人不交钱,就殴打他们,后七名被害人由于害怕将全部钱财交给周某某、张某某、郑某,三人随后离开。
案发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黄奥律师、张世金律师分别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接案后,二位律师及时阅卷,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努力促成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黄奥律师、张世金律师对案件的证据、定性、量刑等方面发表了详实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尤其对部分受害人陈述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出两位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具有从犯、坦白、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虽然抢劫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综合本案所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2017年2月24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结,离不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努力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也体现了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对刑事法律援助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开展法律援助,关爱祖国未来”,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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