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院艾滋病感染事件的法律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7-03-01
(作者: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徐权峰)
一、新闻背景
2017年1月26日下午,浙江省中医院向浙江省卫计委报告,该院一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该次操作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
经查,此次传染源为一名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在医院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目前当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二、本案责任人涉嫌的罪名
根据新闻报道,事件的起因是浙江省中医院一技术人员违反检验科操作规程,重复使用污染的吸管导致的交叉感染。对于该事件的定性是医疗事故罪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应当重点预防。而艾滋病感染的原因也确实是由于浙江省中医院技术人员严重过失导致,但本案定性时存在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一、该技术人员是不是医务人员;二、感染了艾滋病毒,因为感染艾滋病毒,并非艾滋病,是不是严重损害。
三、医疗事故罪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56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35条所规定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第一,擅离职守;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治疗的;第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第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第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显然,该医技人员严重违反“一患一管一抛弃”的医疗常规,属于“第六项”的情形,认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无疑”。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等情形,对于感染艾滋病毒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综合分析。一,人一旦感染艾滋病毒,对就诊人而言无法治愈,虽然在药物的控制下,可以延缓发病,但艾滋病不能治愈,艾滋病毒也不能清除,足以严重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二,感染艾滋病也会患者的心理、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认定感染艾滋病毒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无疑的。对于本案行为人为医技人员,是否是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的医疗卫生专业,属于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
综上,对该名“医技人员”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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