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遭遇诈骗,你应当这样控告!

浏览量:时间:2017-02-28

作者:夏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制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

昨天发表了一篇文章教大家如何防骗,希望通过三点简单、可操作的方法来快速识别电信网络诈骗。但是,在这样一个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在学习着如何防范诈骗,而骗子们也在不断学习钻研新的诈骗方法。诈骗方式不断推成出新,变化莫测,让人防不胜防,即便最精明的人也有被诈骗的时候。况且现在现实生活的经济往来中,有些看似和你很熟悉的人,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也会动起诈骗的坏心思,一不小心就会被套路。

一旦发现自己遭遇诈骗,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能够严惩罪犯同时尽可能挽回损失。然而公安机关对于日常经济往来中出现的诈骗行为是否应当立案侦查审查的还是比较严格的,一般都需要法制办审查甚至汇报检察院审查,因此刑事控告具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原因在于,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日常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到底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还是诈骗犯罪比较难以区分。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当事人由于受到欺骗,内心判断难免会受到影响,将一些明显属于民事纠纷的行为认定为是诈骗罪。同时,当事人很多时候去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导致案件无法被立案。笔者结合以往代理过的刑事控告案件,总结出一下几条控告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 确定管辖

想要控告他人涉嫌诈骗首先需要明确那个办案机关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八条规定,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因此,一般的涉嫌诈骗罪案件可以到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该规定的第十六条也特别规定了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管辖问题:“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因此,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可以在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报案。

二、 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虽然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且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但由此认为所有的证据材料都由公安机关调查的观点并不利于案件的控告。笔者认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亲身参与案件事实,有利于及时保存和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在后续的控告中明确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陈述犯罪嫌疑人使用何种诈骗手段、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如何使用诈骗所得来的财产等情节都需要提供基础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有些材料被害人本人无法取得,那么能够取得相关的线索让公安机关去核实也能大大提高控告的成功率。一次成功的控告离不开深入分析案件性质的控告材料以及翔实的证据及线索材料的支持。

三、 撰写书面控告材料

既然管辖机关确定了,那么需要起草一份书面的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提交。在材料中一般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清楚的陈述事发经过,并且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逐条分析被控告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诈骗犯罪。

(一) 准确陈述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控告他人构成犯罪,那么首先你需要清楚的陈述事发经过。继而分析被控告人实施的行为到底属于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是虚构事实,那么有哪些证据或者是线索能够说明被控告人虚构了事实。同样的,如果是隐瞒真相,也需要一定的证据或者是线索予以支持。同时,我认为被害人还应当分析,被正是由于被控告人的上述行为导致了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基于错误认识错误的处分了财产。准确的表述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即被害人的损失或者是被控告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其中,被害人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

(二) 深入分析被控告人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一个人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其与民事欺诈行为最根本的区别。而作为公安机关对经过往来中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审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该行为到底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已经属于诈骗犯罪行为了。作为控告人,我认为应当主动的帮助公安机关分析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样才能促成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甚至是方便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这样的表述: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因此,在报案材料中需要论述被控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且结合上述《会议纪要》中列举的情形来阐述被控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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