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也担刑责?
浏览量:时间:2017-02-27
案例:高某与李某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原因高某对李某产生了好感。某日,高某约李某去水库旁散心,期间高某向李某表白却遭李某反感。情急之下,高某靠近李某想拥抱李某。不想,李某躲避时不慎落入水库,面对李某的呼救,高某既未下水施救也未报警或呼喊他人帮忙,径直离开。第二天,李某的尸体被人发现,李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判,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
疑问:见死不救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见死不救也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么?
分析:其实并非所有的见死不救都构成犯罪,但是上述案例是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犯,即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其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逃税罪等;(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救生员搭救落水人员的义务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带着儿童去爬山,成年人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本案例中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附随义务,即高某带李某去水库旁散心,高某拥抱李某遭反抗后致使李某落水,高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施救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犯罪。当然这里边还涉及到间接故意杀人的问题,即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后果,却放任李某溺水被淹死,虽然没有希望、积极的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听之任之,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刘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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