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件:十大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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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反贪第一案(阜阳市长夫妻贪污、受贿案)
【案号】(1999)年刑字第086号;2000年刑字第35号
自侦查阶段到二审审理结束,王亚林历时两年办结此案。因涉案金额当时在安徽最高,故称之为“安徽反贪第一案”。合肥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肖某夫妻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8.77万元,美金2000元,港币5万元。周继美贪污431.228804万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103.99万元;肖、周二人巨额财产人民币1300万元、美金1.4万元、港币8.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指控肖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肖妻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审当中,王亚林组织了强大的辩护团队,包括时任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现最高法院副部级审委会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已经去世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周振想以及安徽大学刑法学教授唐大森等。2000年11月,合肥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判处肖某无期徒刑,四罪并罚判处其妻周某死缓。一审宣判后,合肥市检察院以对周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分别提出上诉。2001年10月,安徽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安徽前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
【案号】(2002)刑字第067号
王亚林2002年11月侦查阶段介入,历时一年办结此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起诉书的表述,王怀忠利用职权为有关公司减免的各种费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总数为4162.58万元);王怀忠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查证达人民币480.58万元,差额巨大而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此,王怀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应数罪并罚;起诉书还认为,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归案后拒不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应依法从重处罚。
辩护人数次到阜阳调查取证,在“非典”盛行的时期多次进京到秦城监狱会见被告人。会见时,王怀忠坚称无罪。因辩护人认为其中有200万元索贿构成犯罪,遂建议王怀忠认罪,并分析如认罪不会判处死刑,但王怀忠以李清照“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的诗词表达自己对被追诉的心情。经相商王怀忠同意,辩护人为其做部分有罪辩护。
2003年12月10日上午,本案在济南市中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王怀忠庭审时,仍辩称无罪。
王怀忠案件一审开庭19天后的2003年12月29日,本案一审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怀忠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怀忠四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需要说明的是,辩护的重点是对王怀忠受贿导致国有资产损失4000多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此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控方指控内容时隐去了有关重大损失的内容,从而在表述辩方意见时也隐去了相关的辩护意见,并把辩方的论据当作论点予以驳回。
3、村委会、村官犯罪第一案
【案号】2005年刑字第012号
该案在当时被称之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由此催生了《刑法》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
马鞍山市某区检察院指控马塘村非法转让土地总面积543.417亩,村委会主任杨某俭贪污5万元、受贿51.7万元。
王亚林接手案件后,发现该案虽只是一村官涉嫌的普通职务犯罪,既不重大也不复杂,却因各种因素使得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甚至被法官称之为“政治案件”。开庭历时十几个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经层报请示,2005年5月,马鞍山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律师关于杨某俭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以及非法证据不能采用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某俭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的钱款46.70万上交国库,同时退赔其侵占的5万元。
4、非法证据排除之辩(副厅级官员方某罗受贿案)
【案号】(2011)年刑字第039号
本案上诉人方某罗原系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芜湖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7年初,方某罗在任安徽省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6次收受6人财物共71.66万元,其中包括一套价值2600元的金银纪念币。方某罗本人辩称,自己是在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做的有罪供述,除了收受一套金银纪念币之外,没有收受任何人的财物。一审法院虽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认定其审判前供述可以被采纳,以受贿罪判处方某罗有期徒刑十二年。
我所律师应著名律师钱列阳之邀,一起担任方某罗二审辩护人。2011年12月8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再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安徽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庭作证。2012年2月,安徽省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合作开办公司收受利润若实际出资则依法不构成受贿
【案号】(2012)刑字第060号
本案被告人刘某系安徽省某集团公司副总,曾任安徽某局副局长。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某局任副局长期间进行投资型受贿,同时还有其他受贿行为。辩护人认为刘某在两笔事实中都有实际投资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收受胡某某钱款的行为已经退款并有胡某某出具的收条为证,应予以认定;虽然卢某及其他证人证明刘某索贿,但刘某对此一直否认,且卢某出具的收条已写明该款为分红款,故认定刘某索贿证据不足。 2013年12月10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因有实际投资而分享利润不属于受贿,另一起款项认定存在退款的事实;关于指控刘某向卢某索贿3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定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卢某谋取利益,收受的这30万元不属于投资收益,退还收受钱款不属于主观上的无收受目的的“及时退还”,应构成受贿罪,但采纳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考虑到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刘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抗诉。由于最高法院不核准在法定刑下判处,二审改判(本所没有参与辩护)。
6、灵活掌握抗辩和配合的辩护策略(三起司法官员受贿犯罪案的辩护)
【案号】(2011)年刑字第27号;(2012)年刑字第54 号;(2013)年刑字第28号
2011年5月到2013年5月某省监狱系统被查处多起腐败窝案,其中某监狱管理分局前后两任党委书记等27名民警,某监狱原党委书记、某监狱党委书记等11位民警被查处,其罪名包括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等。本所为多名前高级警察进行辩护,其中,王亚林先后担任三位监狱党委书记的辩护人,分别从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二审介入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针对案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同步讯问录像“不同步”、讯问笔录没有依法忠实于原话等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二审省高院审理的某监狱党委书记上诉案件中,律师进行调查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求查实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行为,以确定上诉人具有检举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犯罪,从而上诉人具有检举犯罪的立功情节。同时,灵活掌握程序辩护这种进攻性辩护和认罪配合、积极悔罪的辩护策略,适时地撤回“排非申请”。最终,王亚林辩护的三起监狱党委书记案件,均以“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方法获得了减轻处罚:其中的两起案件,某市中院一审于2012年5月、2013年12月分别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对于第三起案件,安徽省高院二审于2013年3月撤销原判,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7、谷开来杀人案之系列公安副局长徇私枉法案(郭某国徇私枉法案)
【案号】(2012)刑字第78号
这是一起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谷开来杀害英国人伍德案(“11.5”案)被揭发后,“11.5”侦破专案组长、重庆市公安局分管技侦的副局长郭某国(副厅级)、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长李阳(副厅级)、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公安分局长王智(正处级)被移交合肥市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8月,郭某国委托王亚林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在一周的时间内,夜以继日的工作,查阅了10本卷宗和相关的学理著作,收集了十几个类似的案例,制做了5万字的阅卷笔录和3份不同类型的表格,多次会见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2012年8月10日,在中院开庭11个小时,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辩护人提出应客观的认定郭某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王立军较轻);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2012年8月20日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郭某国有期徒刑十一年,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8、职务犯罪的轻罪之辩(2013年安徽最大的贪污案,指控贪污1431万,判刑2年半)
【案号】(2013)刑第088号
王亚林历时三年半办结此案一审。该案被称之为安徽省贪污受贿犯罪第一大案,是前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案件牵连出来的。公诉机关指控某著名商场总经理辛某某伙同董事长冉某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侵吞国有资产1431万元,构成贪污罪。本所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法院调取侦查阶段,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一封劝其配合侦查机关的一封信。2014年3月28日首次开庭,2014年4月15日两次开庭,辩护人经审查同步录像发现,竟然有被告人的供述侦查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竟然和讯问同步录像反映的内容完全相反,另有讯问录像反映的发问人语言被记录成嫌疑人的回答。辩护人对到庭的鉴定人和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同时认为即使指控的事实均属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是贪污罪。
经请示最高法院,2016年4月,马鞍山市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辛某没有上诉,判决不久就被释放。
9、副厅官员受贿80万,无法定从轻情节,申请排非,判刑三年半
【案号】(2015)年刑字第058号
——疑罪从轻虽不应该但大量存在
本案被告人惠某(副厅级)原任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辩护人侦查阶段经交涉会见了该“重大贿赂案件”嫌疑人。2016年5月某区检察院依据上级指定管辖提起公诉,指控惠某受贿804100.5元。
惠某对其收受20万元现金不认可,辩护人经审查同步录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016年8月3日开庭审理时,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开庭三个月后,2016年11月4日,第二次开庭,辩护人发现控方补充的大量证据中,侦查人员擅自涂改了一份笔录。同时,对另一份瑕疵证据的所谓“合理解释”令人啼笑皆非。
2016年11月24日,法院判决,辩护人所有观点都不采纳,认定惠某受贿804100.5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比判决结果,辩护意见没有采纳,但个中的奥妙只能意会,不可言传。
10、“女贼”偷出来的庭官受贿案(胡沅受贿案,死磕的辩护方式)
【案号】(2015)年刑字第062号
该案在全国有着重大影响,辩护人历时一年多才办结此案一审。女贼房云云为立功,举报失主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涉嫌经济犯罪。胡沅夫妻被采取强制措施,王亚林担任胡沅一审辩护人,王亚林辩护团队徐朝担任胡沅二审辩护人,张世金律师担任胡沅妻子张瑞红二审辩护人。本团队在辩护过程中,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胡沅案一审经过了一次庭前会议和三次开庭才作出判决。2015年12月3日,王亚林在一审审理的第一次开庭时,因认为一审合议庭曾审理过涉嫌共同犯罪的胡妻案件以及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正,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一个多月之后的2016年1月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驳回了辩护人的回避申请;2016年5月9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2016年9月30日,合肥市中院一审认定胡沅受贿140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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