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件:十大故意杀人案
浏览量:时间:2017-02-07
1、“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案”(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案号】(2000)皖刑终字第332号;1997年刑字第68号、99号;1998年刑字第32号;1999年刑字第43号、68号;2000年刑字第78号
此案无罪判决后,纽约时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要媒体都曾经报道过。案发前刘明河系安徽机电学院(现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副教授,文革时期曾任安徽省教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案件自1996年-2001年经历了五年六审,刘明河一审被认定在学校杀害了陶子玉而被判处死刑。此案先后经历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王亚林参与了本案五次审理。最后于2001年4月27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该案是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中美恢复人权谈判的典型案例。
2、同济大学研究生亓某玉被害案(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无罪释放)
【案号】(2001)亚太刑字009号
同济大学马列主义研究生亓某玉在寒假探亲期间,因琐事被驾驶涂有法院标志汽车的当地工商、供电、粮站等四人员殴打,亓某玉为躲避挨打,潜水逃跑时溺水身亡。同济大学学生得知消息后拟上街游行,全国哗然,国家领导人批示。王亚林担任在场的赵某安的辩护人,辩护人认识到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对赵某安只有另案处理,才可以获得公正的处理。一审开庭时,辩护人作为赵某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出庭。在第一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从重从快”被执行死刑之后,2001年4月,阜阳市检察院对赵某安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安被无罪释放。
3、三年四审,枪下留人(孙某文故意杀人案)
【案号】(2001)亚太律刑字第053号
此案被媒体称之为“枪下留人”的典型案例。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文一天晚上在家和妻子闲聊,妻子随口报出一男性手机号码,孙怀疑妻子有外遇,二人口角,孙在二人站立的体位下,持续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要求严惩凶手。律师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一审、二审均判处死立决。在律师多方奔走、努力下,最高法院过问此案,安徽省高院通知马鞍山市中院暂缓送达死刑裁定。安徽省高院经审委会复议后,于2003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孙某文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系家庭纠纷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改判孙某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 “枪下留人”之陈某祥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1年刑字第98号
本案系二审案件,上诉人陈某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逃亡新疆22年,2011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逮捕。
一审认定:1989年10月26日上午,陈某祥因邻里纠纷,持叉扬猛击被害人徐某的头部等部位数下,致其倒地叉扬头折断;陈某祥弟弟(已判刑)将徐某妻子打成重伤。徐某经医治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陈某祥化名张国胜外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年。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祥因琐事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这种邻里斗殴用棍棒致人死亡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的案件并不多见,而一审法院因为顾忌受害人一方的上访和哄闹,将行为人判处死刑的情况更为罕见。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提出强烈的质疑;2012年6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团队李智贤律师接力继续辩护,一审法院迫于被害人压力再次判处死刑;李智贤继续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2013年12月,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
5、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杀人案(国家领导人过问此案,王亚林担任中间人亿万富翁的二审辩护人)
【案号】(2002)年刑字005号
此案被称之为“天字号案”,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因不堪情人纠缠,安排他人先是采取制造车祸杀人未果,又雇凶在被害人家门口将被害人杀害。案发后,举国震惊,国家领导人亲自过问此案。一审判处周其东及其安排杀手的亿万富翁、两名杀手等四人死刑。王亚林担任二审辩护人并代理其举报当时的县委书记拟立功保命,但经多方努力,鉴于案件被冠以“国字号”,2002年4月,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6、越野车碾压协警案(罗某华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1)刑字第033号
此案在全国产生巨大影响。罗某华驾驶5.7排量的美国吉普和维持交通安全的协警发生纠纷,协警站在车前阻止罗某华开车,罗上车后吉普车以31Km/h--33 Km/h速度前行并将受害人拖行十几米,后经鉴定被害人系重伤。案发后,因警方向社会公布了拖行现场录像,加之被害人和嫌疑人的特殊身份,领导批示,全国一片喊杀声,罗某华被以故意杀人罪被迅速逮捕,并从基层检察院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介入后,递交多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侦查建议、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2012年9月,合肥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华有期徒刑七年,罗某华服判。
7、司法警察杀人碎尸、剥皮案
【案号】2011年刑字第60号
谈某系某监狱警察,曾负责屠宰区劳动犯人的监管工作。一天和前妻(离婚不离家)发生口角而将其杀害。为了毁尸灭迹,谈某将被害人肢解并将肉体剥下剁碎和内脏一起,从下水道冲走,以至于堵塞大楼的下水管道。案发后,律师提出被害人死因没有查明、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侮辱尸体罪并罚等辩护意见,并多方做工作,希望被害人母亲谅解。2012年3月,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谈某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长丰浴池杀人案(闫某伍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2)刑字第032号
被害人系某歌舞厅看场子人员,因为消费纠纷打伤闫某伍哥哥闫某中并拒绝赔偿,闫某伍和闫某中得知被害人在某浴池洗澡,携带砍刀和刺刀在浴池将被害人砍刺七刀。其中闫某伍刺三刀,被害人系被刀刺中髂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闫某中潜逃未归案,闫某伍潜逃被抓。经律师辩护,2013年4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检察院抗诉要求死立决,二审维持原判。
9、骨科医生埋尸案
【案号】合援刑字(2014)第110号;2014年刑字38号;2015年刑字74号
此案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合肥李氏骨科诊所业主、主治医师李今朝在为被害人刘业清治疗颈椎病时导致刘死亡,李今朝没有积极救治反而先在诊所藏尸后又将尸体抛在郊区废井导致尸体内脏高度自溶,从而无法鉴定死亡时间和原因。警方和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该罪最重判刑三年)对李今朝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多份侦查建议,向检察机关递交代理意见,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2015年6月,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被害人亲属获得125万元赔偿出具谅解书,二审改判李今朝有期徒刑十年。
10、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二审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最终改判死缓,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