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件:十大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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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纠纷大股东被抓案(刘某侵占案)
【案号】(2000)年刑字第58号
刘某系阜阳市著名建筑的投资人和执行董事,因股东之间的纠纷被其他股东控告职务侵占2360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辩护人多方交涉和投诉,2000年9月,刘某涉嫌侵占案被撤销,被阜阳市公安局无罪释放。
2、“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案”(刘明河故意杀人案)
【案号】(2000)皖刑终字第332号;1997年刑字第68号、99号;1998年刑字第32号;1999年刑字第43号、68号;2000年刑字第78号
本案历时五年,王亚林参与了本案的五次开庭,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现最高法院副部级审委会委员、第二巡回庭长胡云腾也曾应邀两次和王亚林一起出庭辩护。从第一次庭审被芜湖市中院判处死刑,到安徽省高院首次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两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从芜湖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到安徽省高院二审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成为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审判史。无罪判决后,《纽约时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要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案发前,刘明河系安徽机电学院(现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副教授,文革时期曾任安徽省教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案件自1996年-2001年经历了五年六审,一审时刘明河被认定在学校杀害了陶某而被判处死刑,此案先后经历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最后,于2001年4月27日,安徽省高院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该案成为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中美恢复人权谈判的典型案例。
3、假冒“永久”自行车注册商标案(刘刚假冒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56号
因国家领导人批示,省级执法机关直接执法,该案在当时引起巨大轰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批示,调度亳州、阜阳等地质监执法人员并配合亳州市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端掉涡阳县的制售假冒“永久”牌自行车窝点,“窝点”负责人刘刚在逃,安徽省质监局在《安徽日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后,一方面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就安徽省质监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一方面和公安机关交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2002年1月,安徽省质监局“收回”处罚决定,2001年4月,亳州市公安局撤销该刑事案件。
4、海南企业家被陷害案(李强挪用公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案号】(2002)年刑字第001号
企业家李某是第一批去海南的淘金者,投资海南成功后,带巨额资金投资B市城市信用社并担任理事长,后因股东之间的纠纷被B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律师多方努力,2002年12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行长贪污案(徐某风贪污案)
【案号】(2003)年刑字第003号
徐某风案发前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行长,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纽约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贪污公款90多万元,律师做无罪辩护,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处徐某风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到安徽省高院二审后,发回重审,2003年10月,合肥市中院重审后判决宣告徐某风无罪。
6、某省首富涉嫌挪用数亿公款案
【案号】(2004)年刑字第14号
某著名国有企业和阿根廷人员合作投资一合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色选机已占据国内市场70%以上的份额,(现企业已上市),而中方企业濒临破产。于是,原国有企业职工不停地举报中方派驻人员田阳(化名)涉嫌经济犯罪。某区检察院以田阳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查扣企业上亿资金,扣押企业千万现金。律师以公证方式固定了外方投资者的证据并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反映此案。2005年2月,该案被检察机关撤销,田阳被无罪释放。现田阳已以57亿身价荣登某首富榜。
7、工商联主席贪污案(孙某贪污案)
【案号】(2004)年刑字第15号
孙某是亳州市著名企业家、县工商联主席,遭举报,在手术后不久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为由逮捕(涉嫌贪污30万)。律师做无罪辩护并发现控方证据的重大瑕疵(涉嫌篡改证言),亳州市某法院开庭后,2005年8月,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8、千万诈骗无罪案(张某明诈骗案)
【案号】(2006)年刑字58号
张某明是巢湖市一著名民营医院宏康医院的总会计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明伙同医院的投资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金991.4万元,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经据理力争,2007年6月,巢湖市中院判决宣告张某明无罪。
9、严禁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汪某时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号】(2007)年刑字第63号
汪某时是某私企选矿厂负责人,该厂和某钢铁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其业务员通过贿买钢铁公司过磅员的方式销售铁精矿粉,从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过两次开庭,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并向省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的刑讯逼供行为立案侦查,当涂县法院报请安徽省高院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安徽省高院不核准,2008年10月,本案两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宣告无罪。
10、设局骗财讨债千万无罪案(甘某某诈骗案)
【案号】(2014)年刑字第079号
甘某系某市区人大代表,因曹某拖欠其本人及其关系人870万元,设局让曹某购买其93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出资人系丁某。曹某等支付904万元承兑汇票购买款后,甘某又设法取走汇票并进行兑现。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立案并报经检察院批捕。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报捕当面陈述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辩护意见、不起诉意见书等数十份法律文书,并向省有关部门多次书面、口头反映,2015年6月,某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1、两年五审拉锯战,检察院终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江某某诈骗案)
【案号】金安检刑不诉【2015】21号
江某某被指控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介入后历经五次开庭、发回重审。2015年5月,案件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告终。
12、被告人“抢夺”巨额欠条?法院判决还清白(李某某抢夺案)
【案号】(2016)皖0123刑初158号
李某某被指控抢夺债主三百余万元欠条,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后经辩护,2016年9月,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某无罪。
13.民营企业家职务侵占、挪用资金2000万【案号】泾检刑不诉〔2019〕16号: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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