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件:十大贩毒枪下留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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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贩毒第一案(2001年,周某胜贩毒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046号
该案因当时毒品数量在合肥最大,被称之为当时的“合肥贩毒第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胜送妻子去禁毒所戒毒从而结识吸毒人员,为将来贩毒寻找下家,周贩卖毒品1100克。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侦查人员将嫌疑人外提看守所进行刑讯等违法取证行为。当时还没有排非程序,辩护人向被告人同号房的关押人员(一名已经释放,一名送监执行)进行调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申请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法院依据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有关证据并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2002年9月,合肥市中院判处周某胜无期徒刑。
2、芜湖贩毒第一案(2001年,李某军贩毒案)
【案号】(2001)年刑字第051号
该案因当时的毒品数量在芜湖最大,当时被称之为“芜湖贩毒第一案”。李某军被刑拘后自杀就医时脱逃,因为被抓后扬言报复侦查人员而导致刑警队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一审芜湖市中院认定李某军贩卖毒品200克,以贩毒罪、聚众斗殴罪、脱逃罪判处李某军死刑。王亚林担任李某军的二审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认为一审认定的毒品交易存在问题,同时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2003年2月,最高法院不核准芜湖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的死刑判决。
3、蚌埠贩毒第一案(2001年,陆某林贩毒案)
【案号】(2002)年亚太刑字第010号
该案涉及的毒品数量487.7克在当时的蚌埠最大,故当时被称之为“蚌埠贩毒第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系累犯、再犯,判处被告人死刑。王亚林担任陆某林二审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证据不足,陆某林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具有立功的情节。2002年9月,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陆某林死缓。
4、安徽贩毒第一案(2005年,王某雨贩毒案)
【案号】(2006)年刑字029号
2005“3·25”特大走私贩毒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海洛因48.5公斤、毒资43.7万元。是当时安徽省建国以来一次缴获毒品海洛因最多的一宗贩卖毒品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范某超成死刑,第二被告人死缓,各被告人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判决第一、第二被告人死立决。王亚林接受委托担任第二被告人王某的二审、死刑复核审辩护人。辩护人提出:警方非法取证而且伪造提审证掩盖非法取证的事实;一审判决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归案的两行为人均被执行死刑将导致案件无法查清。最终,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王某死刑。
5、安徽贩毒第一案(2007年,张某学贩毒案)
【案号】(2009)刑第003号
“2007.6.07”特大贩毒案,是公安部毒品督办案件,当时称之为“安徽贩毒第一案”。一审法院认定贩毒数量吗啡25844克、海洛因4456克,毒资100多万元,判处张某学等二人死刑,一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无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判决后,张某学委托王亚林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法庭审理时,辩护人通过庭审对各共同被告人的对质,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2009年9月,安徽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张某学被改判死缓。
6、黄山贩毒第一案(2009年,唐某骏贩毒案)
【案号】(2010)刑第038号
此案是黄山市建市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在民风十分纯朴的黄山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10年9月,黄山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阳某雄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300克、麻古40余克,唐某骏贩卖冰毒1300克、麻古40余克,判处二人死刑。王亚林担任唐某骏的二审辩护人,经过调查辩护人认为唐某骏具有重大立功情节,遂申请安徽省高院通知办案警官和一名知情人到庭作证。2010年11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唐某骏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改判其死缓。
7、安徽贩毒第一案(2009年,郭某伍等贩毒案)
【案号】(2011)亚律刑字第006号
该案是目前安徽省最大一起毒品案件。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王亚林担任第三被告人郭某伍二审和死刑复核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除了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外,认为即使郭某伍介绍贩毒的事实存在,也应当属于从犯;还认为两审法院判处郭某伍死刑,系因为“隐形的量刑观点事实上不当地起着重大作用”(张明楷语)。2012年10月,最高法院核准执行三人死刑,不核准郭会五死刑。
8、合肥贩毒第一案(2014年,范某贩毒案)
【案号】(2014)刑字第089 号
2014年8月,合肥市中院认定贩毒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450克,且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范某死刑。担任二审辩护人,2014年12月,安徽省高院改判死缓。
9、合肥十年来最大海洛因毒品案(2016年,庞某芬等贩卖毒品案)
【案号】(2016)皖01刑初17号
此案为跨省特大毒品案,缴获海洛因5363克、冰毒45克,同时还抓获数十余名吸毒人员。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第一被告庞某芬等贩卖海洛因6106.5克,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案件定性改为运输毒品罪。2016年8月12日,合肥市中院判处庞某芬死缓。庞某芬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10、毒品累犯改判死缓案(2016年,王某等贩卖毒品案)
【案号】(2016)皖刑终147号
上诉人王某曾因走私、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阜阳市中院认定贩毒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056克、15000元毒品,判处王某死刑,追缴毒资240万元。担任二审辩护人,安徽省高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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