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6年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的追诉时效问题
浏览量:时间:2017-02-06
作者:行江博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6年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适用问题一
按照旧法已经立案,但是按照2016年司法解释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办?
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2015年11月开庭审理,2016年5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因为按照新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追诉时效是5年,从2006年至2011年,2014年追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按照旧法,没有过追诉时效。
专家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刑法,则贪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6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徐留成:
在列举相似案件中也认为,超过了追诉时效。(参见其《谈谈贿赂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适用问题二
一审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的刑法,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没有判处罚金的贪污、贿赂案件,二审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如果判处罚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
《修九》之前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专家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
研究后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整体评价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运用:如果自由刑维持不变——当然这样的案件一定少见,则不应加判罚金,这种情况是适用刑法修正案修正以前的刑法;如果二审对一审判处的主刑改轻,则可以加判罚金刑。一般情况下,对于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应该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因为修正后的刑法主刑显然更轻,主刑按照修正后的刑法减轻,但罚金也得按照修正后的刑法判处罚金。也就是说不能主刑用修正后的刑法附加刑用修正前的刑法。当然,有的犯罪分子会不会宁愿多坐几年牢,也不愿多缴纳10万元罚金。如果有这样的人,那也是特例。对于这样的人,似乎可以适用修正以前的刑法,维持主刑不变,不判附加刑。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教授: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没有解决一些问题。对于“处罚较轻”的理解,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补充规则:主刑和附加刑不同向时,主刑优先。(参见其文《<贪污新解释>引发的溯及力问题》 )
适用问题三
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就的规定判处罚金?
《修九》之前刑法原文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九》第四十五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是:新解释能否用旧法?
专家讲解: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教授:
新解释可以适用旧法。新解释不是单纯的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涉及贪污贿赂类犯罪7条,新解释涉及10个罪名。新解释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未修改部分的犯罪的解释,可以直接适用于旧法,对于新解释中的这一部分内容,相当于刑法为修改情形的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作了不同的修正,前者修改了整个定罪量刑标准,后者只是加上了罚金刑,对主刑并未改动,因而对于具体案件而言适用法律的思路是不同的。此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同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认定“情节严重”,处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不判处罚金。这是不矛盾的,因为解释不仅仅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诠释,也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没有进行修改的刑法条款的诠释。因此,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并不矛盾。这不意味着主刑适用新法而附加刑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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