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虚假诉讼犯罪的民事刑事程序问题
浏览量:时间:2017-02-06
虚假诉讼犯罪的民事刑事程序问题
作者:行江博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呈井喷式增长。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民事违法、犯罪行为案件,2012年231件,2013年2012件,2014年4600件,2015年8957件,2016年19950件。
近几年,国家出台多种文件进行规制。
2013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2015年08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07年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等等。
程序问题
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担保人的;也有一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诉讼欺诈的。民事 审判中,如果一方或者第三方能够发现对方、双方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民事 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诉讼。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1、 民事法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
如果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按照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可以罚款、拘留。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曾经认定上海欧宝公司和被辽宁特莱维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对二者决定各罚款50万元。
如果法庭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并且构成犯罪的,此时法庭也会有两种选择:
1.直接中止民事审理,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案件证据交给公安进行侦查。但是此处理方法存在问题: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远远低于刑事诉讼,当民事诉讼中止后,不能认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时,又回到需要民事诉讼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性质的原点。同时,民事诉讼又不能中止太长的时间。
2.继续审理,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后,按照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可以罚款、拘留。之后将案件交给公安进行侦查,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此种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此种情形存需要解决的问题:民事裁判认定存在虚假诉讼后,按照《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罚款后,按照《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也需要判处罚金,那么之前的罚款能否抵扣之后的罚金?高额的罚款之后,如最高院巡回法庭的50万罚款,罚金是否可以少些?
第二种情形
2、 民事法庭在对证据形式审查后,发现不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判决或者裁定。
此种情形,对于被侵害方如果要维护自身权利,则比较难。
民事程序角度,被害方只能继续申诉,期望民事再审来改判。
刑事程序,因为之前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裁定,公安机关也不会轻易再启动刑事程序。在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公安机关不得干涉经济纠纷的背景下,要公安机关主动刑事立案,进而进行侦查,是非常困难的!
实践中,也有民事判决、裁定认定民事、经济纠纷合法存在,在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异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案件在安徽一基层法院认定为合法的经济纠纷,已经生效正在执行,浙江省一法院判决双方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民事案件是否还需要再审?否则,原来的判决、裁定岂不没有效力?
被害方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或者检察机关主动进行民刑监督。部分虚假诉犯罪就是检察机关发现并开始刑事程序。如(2015)甬宁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所认定的犯罪,就是由检察院发现的。
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受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被害人能否进行自诉?嘉善县人民法院的(2015)嘉善刑受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以及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浙嘉刑受终字第10号,均认为虚假诉讼不属于自诉案件。
总结
面对日益严重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作为被侵害方,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权益,最佳的方式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说服法官认定虚假诉讼的存在。否则,民事裁判之后,保护自身权益的难度将大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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