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被盗刷:是盗窃罪、 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浏览量:时间:2017-02-05
支付宝被盗刷:是盗窃罪、
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编者按】亓林,诚信律师、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理事,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团成员。
一、重新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但未破坏原先银行卡与支付宝的绑定关系,妨害的只是支付宝公司的管理秩序,并未妨害银行卡的管理,应当构成盗窃罪。
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52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35(总第766期)
错误案例要旨: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
正确判例:正确裁判要旨:二、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直接将他人支付宝账户零钱或者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私自转出应构成盗窃罪
案号:(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97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11(总第742期)
行为人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正确判例:裁判要旨:实务解析
对于第1种对于第2种对于第3种情况拾得手机后使用支付宝转账构成何罪
【案情】
【评析】
,毛某有前后两个行为:先是将被害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手机据为己有;之后通过修改支付宝支付密码的形式,使用被害人手机内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毛某行为的定性。
,毛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出租车司机并不知道后座上有他人遗忘的手机,自然谈不上控制了该手机,因此毛某拿走的仅仅是失控的遗忘物,而非窃取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其前行为构成侵占罪。由此,毛某后行为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此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后行为故毛某的前行为和后行为都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崇刑二初字第078号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0年11月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5日被抓获,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释放,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将前二天晚上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江海路高架桥下乘坐的出租车后座上捡到的王某遗忘的苹果牌iPhone4手机中应用程序支付宝的密码进行了更改,再先后分3笔共计消费王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919.18元用于购买Q币,又分2笔将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2000元先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中,随后又转入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内用于消费。......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员 严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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