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受到侵害怎么办?一张表告诉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

浏览量:时间:2017-01-31

(作者: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徐权峰) 
 
办案流程
办案内容
备注
报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受案
无条件接受: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
不予立案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侦查
办案期限:
(一)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结案
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或者需要行政处理的,予以行政处理。
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将犯罪嫌疑人交人民检察院处理,作为证据的随案物品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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