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法比较
浏览量:时间:2017-01-22
【原创】《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法比较
作者:行江博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 修改内容涉及面广
征求意见稿没有改变现行法的框架,仍然是6章,除了第3章和第4章分为节外,其他章没有分节。有150条,足足比现行法的119条增加了31条。征求意见稿共有112条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包括新增的违法类型。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的类型的增加,必将使得法条增加。
二、整体处罚较现行法严
征求意见稿虽然也有较现行法宽宥的地方,如第18条增加“从轻”处罚,第21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但是整体处罚较现行法重。
增加了犯罪类型,如第24条有关考试违法行为、第30条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第3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第33条组织、领导传销、第46条非法低空飞行、第57条违法利用他人信息、第62条侵害非执行职务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第65条非法利用银行账户、第73、74条经营者未登记报告信息、第80条被关押人脱逃、第95条违法发布、传播非法信息、第96条非法提供信息网络技术、第97条非法利用电信程序等。
提高罚款数额,将原来的200、500元、1000元,相应的变为500、1000元、2000元,,如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第37条、第39条,等等。最大的提高由原来的1000元,增加为5000元。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物价在上涨,罚款也在涨。当对很多人来讲,钱不是问题,或者钱不起作用。很多人担心的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才可怕!
增加单位处罚,如第28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8条、第42条、第57条、第64条、第69条、第88条、第95条、第96条等。中国是讲“单位”的社会,有事就要找“单位”。
三、治安违法跟着刑事违法变化
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增加的违法类型,很多都是在刑法典已经做了规制的,如第24条有关考试违法行为,针对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行为;第96条非法提供信息网络技术,针对的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法理,应该是现有行政违法行为,才有犯罪行为。我国往往是刑法现行!
四、处罚程序更加详细
征求意见稿第4章处罚程序,从第98条至第140条分三节共43条进行规制,较现行法增加了8条,共修改、增加24条。新增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第112条、第117条等等。程序法条的增加,更加保障了违法者的合法权利!只有程序正义,才有实体正义。
五、权利的扩大与义务的缩小
征求意见稿中有很多部分增加了执法者的权利,例如第112条第2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也保障了执法者的权利,甚至不再执行职务的执法者。第62条规定,“因不满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为泄愤、报复等目的,在其非执行职务期间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暂且不论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刑法》中的是否相同,司法实践中有多广,就是已经不再执行职务,为什么还要特殊予以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14条改变现行法第15条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将其改为“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友、所属单位领回看管,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上述的改变,减少了人民警察的义务。现实中,确实有醉酒者被警察采取措施后发生意外,警察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个案。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人民警察为人民,特别是当醉酒者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当按照现行条文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62条,仍需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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